如何審查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
一般從來源、過程、結果三個方面驗證其合法性。
第一,電子證據的來源要件審查。
電子證據的來源要件的重要性與書證、物證一樣,沒有來源的電子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實踐中,電子證據的來源,應當重點審查有無調取證據通知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勘驗筆錄等能夠記載和反映其來源的文書。
第二,電子證據的過程要件的審查。
電子證據提取過程無損規則問題。由于電子數據易損壞、易篡改的特性,所以要求獲取時不能對原文件作任意改動或損壞,這就是電子證據提取過程的無損性規則。完整性校驗值是檢驗無損規則的重要方法。完整性校驗值即哈希(Hash)函數,是將任意長度的輸入數字串,映射成一個較短的定長的輸出數字串,又稱數字指紋。只要哈希值不變,就能夠證明電子數據未經改變。實踐中,偵查機關應當在第一時間計算完整性校驗值,并在筆錄中注明。
第三,電子證據結果要件的審查。
電子證據的結果要件的審查重點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電子證據提取筆錄或電子證據檢查筆錄的審查,二是對存儲介質的審查。
如何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希望答得具體點)
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這主要是因為證據能夠再現案件事實,具有客觀性。
實踐中,號稱證據的材料形形色色,我們怎么樣才能確定這些材料是真實的證據呢?
筆者認為,確定證據的真實性,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系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于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
3、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原件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復印件,很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采信。
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果證據或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其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就會讓人產生懷疑,不具有說服力。比如,證據提供者和當事人有親戚關系、朋友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甚至仇人關系等。在這些情況下,證據提供者可能會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提供虛假的證據。
當然,由于事物的復雜性,證據的真實性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這都需要我們綜合各種因素去審查。
如何打官司審查證據
打官司首先要搞清楚你要告誰,為什么告他,有哪些證據。然后把你起訴的目的、原因、被告基本信息等寫成起訴狀,遞交給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后,就進入庭審階段,就是答辯、提供證據、證據審查、結案了。
審判人員如何認定證據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①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③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④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⑤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您好,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么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么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后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采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
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何進行審查?
合法性審查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有關規定,法庭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真實性審查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虛假的、捏造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有關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1)證據形成的原因;(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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