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一經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和患有心臟病的人吵架,心臟病的人發病死了,要不要負法律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判斷:
1、惡語傷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導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歸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狹窄,除了受害人有過錯的以外,行為人事要負法律責任的。
2、如果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辱罵他人,導致受害人精神失?;蜃詺⒌?涉嫌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3、如果雙方并不在公共場合,但行為人在從事不正當的行為時,與人發生爭執,并惡語傷人,使受害方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侮辱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是否要負法律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實際案例及分析:
1、案例
李大爺與張奶奶系鄰居關系,一起居住了四十幾年,平日里兩家關系非常要好,李大爺家的孫子與張奶奶家的孫女也談起了戀愛,兩人快要結婚的時候卻分手了。張奶奶認為是李大爺家的孫子對不起自己的孫女,就經常到李大爺家吵鬧,兩家也就此結下了梁子。
一日,張奶奶與李大爺又在樓道相遇,又發生了爭執,爭吵過程中,有高血壓的李大爺情緒非常激動,突然就暈倒在地,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2、案例分析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李大爺患有高血壓病且年紀較大,在情緒過于激動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猝死,張奶奶與李大爺系多年鄰居關系,對李大爺患有高血壓的事情也是明知。張奶奶與李大爺的爭吵行為雖不能直接導致李大爺的死亡,但張奶奶參與吵架,這種行為與李大爺自身身體、心理狀況相結合,共同導致了李大爺的死亡。
如果沒有爭吵行為,可能不會引發李大爺死亡,二人的爭吵行為存在引起李大爺死亡后果發生的客觀可能性,符合侵權法中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即張奶奶與李大爺的爭吵行為與李大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張奶奶應按其過錯程度對李大爺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 - 吵架導致他人猝死是否應擔責?
看罵人者是否對當事人的心臟病有所認識
如果罵人的知道 當事人有心臟病,還辱罵對方,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不知道,沒有認識,則按照意外事件處理
因此,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基礎,但是有因果關系未必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