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付和工傷保險賠付能同時享受嗎
在實際生活中,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疊的情況。比如受害人張三在外出辦公的路上被李四開車撞成重傷,那此時張三既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依《侵權法》向肇事有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是因為各個部門法分別從各自角度調整社會關系,進行發生重疊引起的。那么,如果發生此種情況之后,該如何主張賠償?是只能選擇其一?還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張的先后順序?關于什么是工傷?該如何進行工傷賠償?我在另一個專輯《工作賠償處理實務》中有詳細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這里就不再過多重復。96年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8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原文在這里我不再復述。這個試行辦法的大概意思講的是,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疊的情況,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賠償,如果已經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賠償,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不再予以賠償;而且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要回先期墊付的費用,假如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賠償低于工傷賠償標準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被足。很明顯,96年試行辦法的原則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賠,得到賠償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傷待遇。但此試行辦法已經被后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廢止。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于社會強制保險,但這并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張三)和保險人(工傷保險基金)之間是保險法律關系,發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發生侵權事故后,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并行的法律關系,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依保險原理來看,同樣也是講的通的。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的賠付原則為“填平原則”,簡單說就是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多得多占。拿車損險來講,如果王五把你的車碰壞了,你可依保險合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在對你賠付完以后,同時就從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而你則不能再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五要求賠償,因為在你從保險公司獲得車損賠付款的同時,已經把這份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這就體現了財產保險中所謂的“填平原則”而人身險則不同,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險都是定額給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經和保險公司約定好了賠付數額,而且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后,卻不享有代位求償權。還拿上個例子來講,如果你買了人身傷害意外險,如果被王五撞傷后,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在得到賠付后,還可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五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不享有向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同樣的道理,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員工,而保險人則是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員工在依保險法律關系獲得賠償后,還可再依侵權法律關系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此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賠適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交強險實施條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而工傷賠付中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各項賠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傷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體操作時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注意。并且,在具體索賠時,由于需要證據來證明請求,但往往證據原件只有一份,所以兩項索賠不能同時進行,應進行一項之后再進行第二項,但同時又要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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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保險公司的賠償可以和工傷一起賠償嗎
你提到的問題是幾個法律概念,第一,你被撞傷出了車禍是意外事故,車主要賠償你,這是交通法規定的;第二,你在下班途中受意外傷害,單位的工傷是要賠償的,這是勞動法規定的;第三,如果企業為員工投保了商業保險,也就是我們說的團體意外,如果附加條款包括上下班途中,那么保險公司是要賠償的。單次事故的索賠在人身保險中不依補償原則因為人本身是無價的,但是意外傷害是另當別論的。就你的案件,如果肇事車主給予你相應賠償款,包括治療費用,誤工費用,營養費等,那么理論上是不能再劃歸在公司的工傷范疇,對于公司投保的商業保險索賠需要提供原始單據,如果車主賠償了醫療等費用,就不能再到你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是,對于車主沒有給予賠償的部分,你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至于公司是否要按工傷再給予補償一般情況不會。有些詳細處理事宜可直接問我。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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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能跟工傷同時理賠嗎
法律沒有禁止不能同時理賠,就是可以同時理賠,但如果是受傷,比如醫療票據原件等只有一份的原因,估計只能得到一份賠償。
一般先處理交通事故,不足部分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建議你同時申請工傷認定,把時效中斷。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
你們可以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時需要傷者本人帶上身份證復印件,病歷,片子等。
然后根據鑒定結果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工傷是保險機構賠付的,而交通事故是承擔責任肇事一方賠付的,賠付的項目也不同。
你好!可以的 不過對于醫療費不能要求工傷保險支付 根據 我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可以推知
工傷與交通事故能同時索賠嗎?
在實際生活中,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疊的情況。比如受害人張三在外出辦公的路上被李四開車撞成重傷,那此時張三既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依《侵權法》向肇事有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是因為各個部門法分別從各自角度調整社會關系,進行發生重疊引起的。那么,如果發生此種情況之后,該如何主張賠償?是只能選擇其一?還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張的先后順序?關于什么是工傷?該如何進行工傷賠償?我在另一個專輯《工作賠償處理實務》中有詳細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這里就不再過多重復。96年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8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原文在這里我不再復述。這個試行辦法的大概意思講的是,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疊的情況,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賠償,如果已經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賠償,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不再予以賠償;而且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要回先期墊付的費用,假如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賠償低于工傷賠償標準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被足。很明顯,96年試行辦法的原則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賠,得到賠償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傷待遇。但此試行辦法已經被后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廢止。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于社會強制保險,但這并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張三)和保險人(工傷保險基金)之間是保險法律關系,發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發生侵權事故后,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并行的法律關系,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依保險原理來看,同樣也是講的通的。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的賠付原則為“填平原則”,簡單說就是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多得多占。拿車損險來講,如果王五把你的車碰壞了,你可依保險合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在對你賠付完以后,同時就從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而你則不能再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五要求賠償,因為在你從保險公司獲得車損賠付款的同時,已經把這份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這就體現了財產保險中所謂的“填平原則”而人身險則不同,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險都是定額給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經和保險公司約定好了賠付數額,而且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后,卻不享有代位求償權。還拿上個例子來講,如果你買了人身傷害意外險,如果被王五撞傷后,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在得到賠付后,還可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五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不享有向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同樣的道理,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員工,而保險人則是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員工在依保險法律關系獲得賠償后,還可再依侵權法律關系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此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賠適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交強險實施條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而工傷賠付中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各項賠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傷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體操作時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注意。并且,在具體索賠時,由于需要證據來證明請求,但往往證據原件只有一份,所以兩項索賠不能同時進行,應進行一項之后再進行第二項,但同時又要注意時效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可以一起賠嗎?
上班時送快餐被汽車撞傷,病休6個月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一起賠嗎?一、辦理程序 向 112 指揮中心報警, 112 指揮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 作出事故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 → 宣布責任認定,并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 是否共同申請調解 → 組織調解 → 調解達成協議,制作《損害賠償調解書》 → 根據違法事實作出處罰?! 《?、提交的資料 1 、持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有效期限內的商業保險單據?! ? 、開具工資證明、戶籍證明、診斷證明、藥費單據、車物損失證明?! ?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門領取死亡尸體處理通知書后,提供:⑴死亡注銷證明(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服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六、交通事故的賠償 當事人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也可以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當時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經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不成一直意見的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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