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來管轄。
【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和解或調解;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
2、仲裁;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訴訟;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怎樣處理糾紛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于糾紛得到迅速處理。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標準為: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2.南京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3.其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4.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低于上述標準,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于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一審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須報請省法院批準。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如何處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
1、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打足投資,保證歸口使用資金80%以上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簽定協議盡量采用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附加條款要仔細推敲,咨詢有關專家,請專家給予指導。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必須變更的,應先做工程量和造價增減分析。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委托資深望重的造價工程師主持結算工作。
8、進一步規范業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不瞎指揮。
二、結算資料的送交
工程部負責收集,整理,符合要求的結算資料,包括:竣工圖,工程量現場簽證,招標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隱蔽工程現場簽證,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保修書等與辦理結算相關的全部資料,并將上述資料匯總。承包單位相關責任人應對結算書簽字確認,加蓋單位公章。上述送交預算部,資料必須至少具備一套完整的原件,并且具備各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簽字,結算書格式應符合公司統一格式,其中工程量簽證必須具備項目總監及工程部現場管理人員和部門主管簽認,同時須具備承包單位責任人簽認。工程部必須將結算資料及時完整送交預算部,并且作好資料清單交接書面紀錄,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除預算部要求補充結算資料外,事后無論由何方送交的結算資料一律不予接受。
三、索賠事宜的律師幫助
對于索賠事宜,關鍵在于施工企業對索賠事宜的注重,以及企業內部施工技術人員對整個索賠程序的嚴格管理。而對于收集索賠證據,律師將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律師會在承發包合同中協助施工企業簽定有關于索賠的約定;其次索賠的實施所主要依賴于的充足證據,律師會在索賠意向遞交過程中,給予施工企業明確的證據取得方向以及證據取得種類;此外,律師會提醒和督促施工企業在履約過程中要勤于簽證,尤其是對工程進度款的確認和結算。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建筑業一直蓬勃發展,但出現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也是非常復雜的,最好是在有專業的律師陪同下進行。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述規定,大家可以發現,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后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1、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打足投資,保證歸口使用資金80%以上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簽定協議盡量采用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附加條款要仔細推敲,咨詢有關專家,請專家給予指導。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必須變更的,應先做工程量和造價增減分析。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委托資深望重的造價工程師主持結算工作。
8、進一步規范業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不瞎指揮。
您好:
一、工程合同相關要點資料: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業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指令),技術規范等; 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等。
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這里注意,商討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 作為變更指令或合同變更文件。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對業主和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傳真件、電子郵件等和對工程問題的處理意見要及時索取書面證據。來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 上的郵戳記載著發信和收信的準確日期,起證明作用。
3.各種會議紀要。在標前會議和決標前的澄清會議上,業主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各 承包商定期會商,研究實際情況,作出決議或決定。它們可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會談紀要須經各方簽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包括總進度計劃,開工后業主的工程師批準的詳細的進度計劃、每月進度修改計劃、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月進度 報表等。這不僅是工程的施工順序、各工序的持續時間,還包括勞動力、管理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現場設施的安排計劃和實際情況,材料的采購定貨、 運輸、使用計劃和實際情況等。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它們應能全面反 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種情況,如勞動力數量與分布、設備數量與使用情況、進度、質量、特殊情況及處理。各種工程統計資料,如周報、旬報、月報。這些 報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實際和計劃進度對比、實際和計劃成本對比和質量分析報告、合同履行。情況評價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進度的照片、隱蔽工程覆蓋前的照片、業主責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損壞的照片等。
7.氣象報告。如果遇到惡劣的天氣,應作記錄,并請工程師簽證。
8.工程中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水文地質勘探報告、土質分析報告、文物和化石的發現記錄、地質承載力試驗報告、隱蔽工程驗 收報告、材料試驗報告、材料設備開箱驗收報告、工程驗收報告等,它們能證明工程質量。
9.工地的交接記錄(應注明交接日期,場地平整情況,水、電、路情況等),圖紙和各種資料交接記錄。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 錄和證明,它應有工程師簽證。
合同雙方在工程過程中各種文件和資料的交接都應有一定的手續,要有專門的記錄,防止在交接中出現漏洞和說不清楚的情況。
10.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記錄、憑證和報表等。
11.市場行。情資料,包括市場價格、官方的物價指數、工資指數、中央銀行的外匯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種會計核算資料。包括:工資單、工資報表、工程款帳單,各種收付款原始憑證,總分類帳、管理費用報表,工程成本報表等。
13.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證據材料和規范性政策文件。
二、建設工程合同工期糾紛如何解決
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準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產生工期糾紛后,在通過法律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采取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所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包和承包方都要對以上各事項做好記錄并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
三、怎樣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和接受履行義務的地點,即義務清償地點。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務合同,即由發包人提供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和情況,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并由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實際操作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區別,有的明確了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有的對交付圖紙的地點沒有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交易習慣,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點應該是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相對人從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此時起計算時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規定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合同以外延期工程甲方不給合同公司想拿多就給多少找那個部門處理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