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民事案件。具體包括:
(1)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關系引起的訴訟。
(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
(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
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
3.勞動爭議案件。在訂立、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雙方還會發生其他方面的勞動爭議。
4.法律規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我國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民事案件。具體包括:(1)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關系引起的訴訟。(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3.勞動爭議案件。在訂立、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雙方還會發生其他方面的勞動爭議。4.法律規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其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民訴法規定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二是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三是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了法院主管的標準: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我國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民事案件。
其具體包括: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賠償、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人格權和身份權案件等。
(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索扶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
(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2、商事案件。
指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3、勞動爭議案件。
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對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作出約定。在訂立、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雙方還會發生其他方面的勞動爭議。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這些勞動爭議屬于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4、法律規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
其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舉法和民訴法規定的選民資格案,民訴法規定的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二是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是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擴展資料:
(一)起訴的條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原告必須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與其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被告。除非訟案件外,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告是誰,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是起訴書的核心內容。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起訴狀的內容
起訴狀的內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應當寫明:
1、當事人的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三)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
1、要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2、要審查起訴是否符合以上法定的四個條件;
3、要審查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書內容是否明確、具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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