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有:(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等等。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市衛生局局屬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件,可直接向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對于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出現雙方當事人對于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出現了較大爭議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有:(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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