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2、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3、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且應當載明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包括的內容有:(1)寫明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回(2)寫明雙方現有房產答及其他不動產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離婚后所有權歸誰所有;以及動產如何分割、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等意見。(3)有子女的,應寫明子女的姓名、年齡,以及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未直接撫養的一方應付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時間、方式以及探視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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