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需要帶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證需要帶戶口本的復印件,還有就是男女雙方的身份證件,除此之外,還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并且需要提供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都是需要簽名的,結婚證的原件以及孩子的出生證明的復印件也是需要攜帶的。
一、辦理離婚證需要帶哪些證件? 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復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注意: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領取號碼,排隊等待)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法律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這個只是問一下,并不實質審查。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的工本費應當在5-10元。各地規定不同。 當代的社會,離婚手續的辦理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前往民政部門來辦理登記離婚的,而辦理登記離婚證的時候是需要攜帶一些證件,包括有結婚證件,還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件,戶口本等。
辦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如下: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起訴程序是什么
離婚起訴程序如下:
1、想要離婚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3、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答辯;
4、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5、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辦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如下:
1、如果是協議離婚: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2、如果是訴訟離婚: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證需要的相關證件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財產債務證明、有子女的還需要子女的情況材料、近期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等其他必須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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