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需要哪些資料和手續
辦理離婚需要的資料和手續:
1、協議離婚的手續:
(1)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申請辦理;
(2)符合離婚條件的,辦理離婚登記;
(3)所需材料為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
2、訴訟離婚的手續:
(1)原告持起訴狀到法院起訴;
(2)法院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判決;
(3)所需材料為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現在辦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需要如下手續:如果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離婚協議、結婚證等材料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當事人應當遞交民事起訴狀就,并附相關證據,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判決后,即可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離婚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一般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主要包括:1、協議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主要包括,夫妻作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簽訂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領取離婚證;2、訴訟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主要包括,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受理案件、繳納費用、參與調解、依法裁判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離婚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要根據離婚方式進行確定:
1、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去婚姻登記機構提出離婚申請,并且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然后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后,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發給離婚證;
2、選擇訴訟離婚的,就需要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確認感情破裂的,調解無效后,會準予離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婚姻關系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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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離婚證辦理要如下手續:1、夫妻雙方訂立書面協議;2、夫妻雙方攜帶本人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等材料,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材料;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4、發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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