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的條件是什么
進行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是:1、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2、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4、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后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符合的條件:(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條件有什么
辦理 協議離婚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對是否 離婚 、 財產分割 、 子女撫養 、 債權債務 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 離婚協議 》。 三、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符合以上條件者,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向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三十日內再共同申請發給 離婚證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 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需具備的條件包括哪些
協議離婚需具備的條件包括哪些一、協議離婚需具備的條件包括哪些
1、協議離婚需具備的條件:
(1)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2)從法律角度,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少分或不分;
(3)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為避免登記離婚后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由律師代為起草與審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登記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1、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2,雙方均有完全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以及對、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
4、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
需要攜帶的證件有:雙方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協議離婚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了哪些
協議離婚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配偶身份。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協議離婚當事人必須具有離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
(4)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協議離婚的條件:1、夫妻雙方有進行合法的結婚登記;2、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協議離婚;3、協商達成一致;4、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協議書中載明了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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