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涉及雙方的財產歸屬問題為主要內容,依法訂立的書面協議。且該合同需要滿足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合同主體適格等條件才依法或依約定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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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種書面協議。
通俗來講就是夫妻協商兩人的財產是歸個人還是歸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一項制度。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是什么呢
婚內財產協議,是一種合同,是夫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內財產所做出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就應合法有效。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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