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
當前社會上, 離婚 的現象十分常見,離婚也是夫妻關系雙方的一項權利。在離婚案件的判決當中,最為關注的內容之一就是子女的 撫養權 問題,對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來說無疑是十分痛苦的。那么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呢?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和說明。 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 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 撫養 為原則。這是對女方最有利的條件,一定要派上用場。 2、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3、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4、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5、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 夫妻感情破裂 有過錯,比如,有 證據 證明有 婚外情 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 孩子撫養權 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2、女方要求兩周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女方可以尋找證據支持自己獲得撫養權 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 工資 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 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4、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綜上所述,對于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該問題而言需要從雙方的條件情況出發進行分析。按照規定來說,法院對于 子女撫養權 的判決一般都會以適宜子女生長的環境為主,孩子自身的意愿,以及父母關系雙方的生活條件收入條件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都是對于撫養權的參考條件。
女方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協議
法律主觀:
協議離婚 可以自愿放棄 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 離婚糾紛 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 子女撫養費 主要有以下原因:對于放棄方而言: 1、為達 離婚 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 撫養權 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于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 撫養 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于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法律客觀: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根據法律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女方放棄撫養權意味著什么
法律分析:放棄撫養權意味著離婚之后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后,無論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其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與子女關系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父母與子女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是法律規定的權利,所以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另外,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另一方的探望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不良影響的,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判決中止,不能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
放棄撫養權意味著孩子由對方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女方放棄撫養權意味著什么
法律分析:離婚時,放棄撫養權意味著孩子由對方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女方放棄撫養權意味著什么
女方放棄撫養權意味著什么放棄撫養權意味著孩子由對方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
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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