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一、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愿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并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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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167.htm"target="_blank"title="中國政府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國政府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一、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鑒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后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于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有的醫療事故是由于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余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盡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余液。
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占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后,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體。
對于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盡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尸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上述有關醫療事故案件的證據,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門診病歷及門診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則被醫院以檔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應盡可能取得患者和醫療單位的配合和支持。
二、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在復印件背后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院才會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托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并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后在封條上簽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并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如果懷疑醫療事故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墨跡遺留時間的鑒定。另外,通常醫生查房時檢查病人的病情變化并書寫病程記錄,然后開醫囑和處方以及檢查申請單,然后由護士執行醫囑并制作護理記錄,護理記錄上執行醫囑的內容、執行人及執行的時間,并由執行人簽字,檢驗報告回來后要粘貼在病歷中。病人出院時,醫院還要給病人一份住院收費的明細單。這些組成了一個邏輯體系,如果醫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綻。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醫
醫療事故一般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一般如何處理一、醫療事故一般如何處理
1、醫療事故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二、醫療事故怎么鑒定
醫療事故的鑒定流程如下:
1、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2、衛生行政部安排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按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以及專業知識進行鑒定。
可以調解,也可以訴訟。
關鍵是固定證據,獲取病歷,影像資料等,才有助于維權。
發生醫療事故如何解決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
2、行政調解。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辦法有:1、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3、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案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法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一、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1、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并簽訂協議書;
(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訴訟解決,就是指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什么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
1、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
2、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
4、先與病人家屬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進行起訴處理,由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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