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侵權行為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嗎? 1、對于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專屬管轄之訴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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