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分為以下幾種:(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一、從勞動爭議主體上分:勞動爭議分為個人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個人勞動爭議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則分兩種:一種是勞動者一方為多人,且發生爭議的原因和請求是共同的。這種集體爭議勞動者一方應推舉代表參加法定的處理程序,在處理程序上與個人勞動爭議相同。另一種為團體爭議,即指以工會組織為一方,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簽訂和執行集體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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