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醫療過失的法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關鍵在于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和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
法律依據: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失的區分是怎樣的
現在醫患糾紛的新聞很多,去往醫院看病的病人和家屬本來情緒就比較著急,再加上如果醫院出現稍微的差錯可能就會導致暴力事件的發生。更不用說 醫療事故 和 醫療過失 了,雖然在病人及其家屬看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失都是一樣的,但是在法律規定上還是有很大差別的。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醫療事故和醫療過失的區別。 從概念上進行區分,顯然是醫療事故更加嚴重,醫療事故是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這個過程不一定是手術過程,也可以是平時的護理過程,也可以是開藥過程,一切病人與醫院之間的醫療活動都包含在這個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因為醫務人員違反了基本的治療規范、常規方式、醫院的管理制度,導致病人的人身遭受了損害的情況,這里必須是過失導致的違反行為,如果是故意為之的,屬于 故意傷害 。而醫療過失的話,是在遵守了基本的治療規范、方式、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因過錯而導致了病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行為。 雖然兩者在病人及其家屬看來,都是同一種性質,導致病人人身遭受到損害同一種結果。但是在法律上是有對于賠償等是有一定差異的。如果是醫療事故,那么是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進行處理,如果是醫療過失,按照最高院 人身損害賠償 標準進行處理。如何對兩者進行區分和認定,國家規定了醫學會作為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而 司法鑒定 機構鑒定 醫療過錯 。個人認為這個規定是不合理的,因為在鑒定之前就將損害病患的行為認定了兩個類別,再去進行鑒定,有先入為主的感覺。再次,所有鑒定機構的鑒定專家都是醫務人員,難免與各大醫院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對于醫療事故、醫療過失鑒定的公正性一直都是持懷疑的態度,因為這個醫療過程本來就存在信息不公的問題,很多在手術中的醫療事故都只有醫院單方面了解所有的過程。所以病患及其家屬本身就處在一個很弱勢的位置。 而且對于 醫療糾紛 ,如果上訴到法院,如果病患方認定是醫院出現了醫療過錯等行為的,需要承擔 舉證責任 。只有病患方提供了有效的 證據 證明對方確實存在醫療過錯等行為才能予以 立案 審理。醫療糾紛很大的難點就是證據的收集了,但是人難免生病,所以在治療階段一定要好好的保存所有的診斷資料和診斷方式,用暴力解決不是辦法。
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醫療事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主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進行處理。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醫療事故鑒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鑒定,鑒定專家不需對鑒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鑒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鑒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鑒定人員為法醫,鑒定人員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相對公正,采信度高些。從《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之后,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適用《侵權責任法》來處理醫患糾紛,也就是適用醫療過錯來處理醫療糾紛,賠償標準也主要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條文來核算,法釋(2017)20文也明確適用醫療過錯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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