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生物疫苗案涉事公司前身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是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飛行檢查,發現該 企業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行為。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該企業《藥品GMP證書》(證書編號:JL20180024),責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責成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排查風險隱患,主動采取控制措施,確保公眾用藥安全。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組已進駐該企業,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派出專項督查組,赴吉林督辦調查處置工作。本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擴展資料:
長生生物疫苗案處罰情況:
2018年10月16日,國家藥監局和吉林省食藥監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國家藥監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并處罰款1203萬元。
吉林省食藥監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對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俊芳等4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頂格處罰,同時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對其他涉案當事人給予30萬元以下不等罰款,同時擬對張友奎等3名當事人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將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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