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屬于延誤治療
法律分析:如果有醫治的條件而不醫治造成患者受損害的,可以認定為延誤治療。延誤治療屬不屬于醫療過錯,不能一概而定的,要依據實情的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院延誤治療應承擔的責任
醫院延誤治療時間觸犯的是侵權責任法。有以下三個原則,即全部賠償原則、合理賠償原則和財產賠償原則,要求賠償的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診療費+醫藥費+掛號費+住院費+其他,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后續,如果致死的話就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補助費等。
一、醫院延誤治療致損如何維權: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應當對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法院可以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3、現在很多醫院的救護車都不是醫院內部的而是外面社會服務機構的,此時醫院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怎樣判斷醫生的過錯責任:
1、醫方的過錯在一般情況下應就其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而加以判斷;
2、醫方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當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
3、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應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所謂“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其判斷標準是“醫療水準”,即醫師于醫療之際,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延誤治療屬于醫療過錯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如果有醫治的條件而不醫治造成患者受損害的,可以認定為醫療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院延誤治療應承擔的責任
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醫院因為沒有辦齊手續或者暫時沒錢交費用而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救護車耽擱太慢搶救不及時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病人損害的。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治療疾病時,治療時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病發的早期進行治療的,治愈的機會是非常高的。而有些疾病可能因醫生誤診造成延誤。因醫生的過錯誤診漏診延誤的疾病治療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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