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無效怎么解決
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在鑒定前與后對醫患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必須建立在醫患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對于鑒定結論,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又醫療糾紛調解無效的,可提請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法律上發生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發生 醫療糾紛 怎么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 法規 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醫療糾紛和 醫療事故 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 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 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④ 過錯責任 處于待定狀態。 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 合同糾紛 、醫療設備和藥品 買賣合同糾紛 、人事仲裁、 勞動糾紛 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 醫療過錯 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 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 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 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 意外事故 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無論是哪一方,先選擇協商解決往往會比訴訟解決的結果會好些。現在衛生部門對于醫療行業中的醫患關系極其重視,醫患關系一直以來也是醫療行業存在的問題,無論是醫者的問題,還是患者的問題,都會造成該醫療事業在社會上的負面影響的加大,那么協商解決就是一種好的改善點。
醫療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雙方協商、調解、仲裁、法院判決等。發生醫療事故后,患方可以先和院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如果和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者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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