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醫療糾紛處理 流程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 醫療糾紛 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 人民調解 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 司法鑒定 或 醫療事故鑒定 ,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糾紛處罰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于經濟處罰和 行政處罰 。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 警告 、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6、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 7、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8、進修、實習人員引發醫療糾紛,由其帶教老師承擔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 9、對醫療糾紛發生后,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托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制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 10、醫療糾紛結案后兩周內,責任科室負責人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就該醫療糾紛進行討論,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人數及承擔經濟處罰的比例數,連同“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行政處罰意見一并寫出總結報告相關管理科室。 11、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責任大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最終處罰結果。 12、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相關管理科室按照本規定通知結算中心,勞資科執行。對責任科室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科室經營收入扣除。對責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人 工資 、 績效工資 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證月生活費500元)。 病人和醫生因為醫療糾紛的問題現在是越來越多的,但實際上這是誰都不想看到是一種事情,遇到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首先應該是找到解決糾紛的辦法,然后在選擇正確合適的法律途徑去解決,而且這樣爭吵是解決不了問題,只有用正確的方式處理才能讓對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醫院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親~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1.醫患雙方協商調解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3.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當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訴前準備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 (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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