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如何向醫院索賠談話技巧?
住院患者私自外出吃飯離世
近日,浙江杭州,別女士的父親64歲,近日因為肺炎住院,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已有所好轉。11月15日,父親自己外出去吃飯,肺部突然大出血,不幸離世。
別女士表示兩點質疑:
第一他懷疑醫院誤診,沒及時發現父親有突發意外的風險。
第二點父親屬于住院期間,外出吃飯卻沒人勸阻。
院方表示,從指標上看病情的確在好轉,大咯血窒息是突發狀況,并且病人在住院時都讓家屬簽署過書面的告知書,規定住院病人是不能隨意離開醫院的。雙方對于補償金額差距比較大,還在協商中。
網友們怎么看?
這次讓人感到些許欣慰,滿屏197條評論,無一例外都是站在醫護一方的。
@andybbs
既然醫院有告知書,成年人干的事情自己負責。醫院沒義務天天看著它。
@salerris
死哪兒訛哪兒系列。
咋不訛那個給老人吃飯的飯館呢?
@jacques
醫院是沒有強制智能的
又不是罪犯
盡到告知義務,就算是仁至義盡了
這個案例,關鍵是家庭陪護人員的問題吧
@rtm009
自己吃飯死了 是不是要怪種糧食的?
@我喜歡吃洋芋坨坨
住院期間不得私自離開病房,離開病房出了意外要自己承擔責任,住院的時候是告知的,也簽了責任書的
@小筆芯兒
訛錢來了,錢到位父親就不年輕了
@神采奕奕的五坨肉
醫院只能盡到告知義務,無權利限制人生自由
@偶陣雨
懷疑的也是奇葩,這種人沒必要同情,出了事就賴別人
類似案例
真實案例一:
二級護理擅自離院景區意外身亡,醫院無責
在2015年石家莊某醫院發生的另一個類似案例中,法院則判定醫院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該案件中,患者醫囑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并囑須留陪床一人。患者也是擅自離院長達十幾小時,后被發現在某景區發生意外身亡。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醫院需對患者病情所涉生命體征進行觀測,而無需對其看管并限制活動,不負有監護義務。
患者李某入院后,醫院依照其病情進行了醫治,并明確告知其需二級護理,一人陪床,已盡到了所需護理方面的告知義務。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辨認和控制的能力,亦無精神異常,其自行離開醫院,并在市郊景區墜亡,與醫院的診治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
且在當日15時左右,醫院亦陪同家屬一起調取監控錄像,進行了積極尋找,已經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真實案例二:
患者離院八分鐘護士即發現并應對,醫院無責
2017年5月6日晚22時32分,患者獨自離開病房,乘出租車離開。22時40分許,當班護士巡視病房時發現患者不在病房,并采取應對措施。后患者于其家附近溺水身亡,公安機關排除他殺。家屬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4月2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再審。
湘鄉市人民醫院出示《住院病人告知書》并告知了患者住院期間不可外出,擅自外出所產生的各種不良后果均由患者及家屬承擔責任等。
一是,醫院在患者入院時即告知住院期間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自行承擔責任,并有簽字,醫院在手續方面是完整的。
二是,患者擅自外出僅8分鐘護士就發現了,說明醫院不僅有管理制度,而且落實到位,并無過錯,醫院不應當對患者擅自外出承擔責任。
真實案例三:
患者未簽《勸阻外出告知書》離院,醫院10%責任
醫護人員告知患者住院期間不能請假回家,但患者回家看望老伴愿望非常強烈,醫護人員未能勸阻成功,經副主任再次勸阻無效,于16:46離開病房。醫院巡視發現患者不在醫院,未及時與患者或病人家屬進行聯系,并告知其家屬相關注意事項。2018年7月24日,患者在家中去世。法院判決:醫院承擔10%。
本案中,醫院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醫院對患者進行了勸阻,勸阻無效,但是未讓患者簽署《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未做這個手續,證據不齊全。二是,醫院巡視發現患者不在醫院后,未及時聯系。
因此,法院認為醫院在管理方面存在失誤,根據公平原則,判決醫院給予10%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醫院存在“失誤”而不是“過錯”,這里的“公平原則”是指雙方均沒有過錯,醫療損害責任實際上是不成立的,所以不是“賠償”,而是“補償”。
真實案例四:
患者術后擅自離院外宿死亡,醫院賠償十七萬余元
近日,衡陽祁東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患者術后擅自離院外宿死亡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祁東縣法院判決被告祁東縣某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死者親屬十七萬余元。
該案中患者黃某某系退休醫務工作者,2016年7月15日,因胸痛進入祁東縣某醫院心內科治療。同月19日,經黃某某親屬同意,被告邀請市某醫院主任級醫生,在被告醫護人員的配合下對患者實施了心臟冠脈造影和冠脈支架植入手術。同月22日下午,黃某某在未辦理出院手續也未向被告醫護人員報告的情形下離開醫院回到家中住宿。次日凌晨6時許,黃某某因病情發生嚴重變化由家屬呼叫120急救,在送往醫院后經檢查確定死亡。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某作為醫務工作者,在住院期間擅自外宿,導致事發,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祁東縣某醫院作為醫方在術后應密切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然被告對患者自行外宿未予查詢和阻止,其診療過程中顯然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以致患者得不到及時救治而不幸身亡,被告的過失行為與黃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序的因果關系。結合鑒定意見,酌定被告祁東縣某醫院就其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述案例中,盡管沒有詳細介紹患者的術后醫囑情況,但可以分析判斷出,醫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一個心臟支架手術后的患者,下午擅自離院至次日凌晨身亡期間,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聯系患者或家屬,告知其擅自離院行為可能存在的風險,勸阻其“任性”的行為。盡管這種勸說和告知可能并不能改變患者的行為,但做了和沒做是認定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
由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幾個問題
首先,患者擅自離院很難控制,且時有發生,并且存在著較大的風險。
其次,當擅自離院的患者發生意外,審理時醫院的作為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在護理上要進行應有的告知,并且準確評判患者的病情,若判定其擅自離院的行為存在較大風險,一定及時勸說、挽回并如實記錄,盡到告知提醒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規避這一風險,最好制定完備的規定來應對這樣的情況。
特別提醒,有的醫院,對于執意要離院的病人,讓其去醫生處請假或者寫請假條,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原則上,住院病人是不允許離院的,書寫請假條可以視為醫院允許患者離院,那么一旦出現意外就是醫院的責任了。而醫護人員在患者離院時不予準許,加以勸阻,并告知其相應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患者硬要離院,那這個責任就是是患者自身承擔了。因為畢竟當患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時,醫院是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總不能強行將其囚禁吧?對于這樣罔顧風險非要“作死”的患者,別說醫生,上帝也救不了你了。
那面對這樣的難題,醫護到底應該怎樣做呢?
1
奉勸患者:離院有風險,千萬要重視
首先,各醫療機構可以選取類似上述案件的典型案例,將患者擅自離院發生的可怕后果摘錄出來,制作成宣教資料張貼或擺放在病區內,或在住院告知時講給患者,讓其了解到這種行為伴隨的風險。也希望患者在看到這些案例后明白,擅自離院真的對自己很危險,千萬不要“作死”挑戰自己的運氣。
2
作為醫院,在患者入院時做好告知
在《患者入院須知》里注明:辦理住院手續后,服從床位安排,患者不得擅自離院或外宿。擅自外出者,按自動出院處理,確有重要原因必須離院者,需簽署離院外出告知書,由此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責任自負。
模板如下:
(內容來源于《醫療知情同意書參考指南》)
入院宣教時護士對患者及家屬重點強調不能擅自離院,講解并請其簽署《住院須知》。同時留好有效的聯系電話,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聯絡到患者本人及其重要直系親屬。
3
患者非要離院,請其簽署《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
醫護人員一定切記一句話:醫院雖然不能限制患者的自由,但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同意患者的請假!
如果患者確有重要原因或執意離院,護士應當:
(1)告知值班醫生或主管醫生:由醫生進行溝通和談話。教導患者不要離開醫院。
(2)必須簽署:如果病人不聽勸阻,執意外出,必須簽署外出告知書。
(3)患者外出后,護士要及時跟患者和家屬進行聯系,確認患者動向和情況。
告知書模板如下:
(內容來源于《醫療知情同意書參考指南》)
4
對于擅自離院未告知醫護人員的,重點防范
護士對于曾表現出要離院外出意向但未簽署外出告知書的患者,一定重點關注,告知其擅自離院的風險并據實記錄。務必根據其護理級別按時巡視,并做好記錄。一旦發現患者離院,及時報告主管或值班醫生和護士長,說明情況,并電話聯系患者本人及其親屬中的重要聯系人,履行勸阻和告知的義務,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可將電話錄音。
如果醫院能做好上述防范,基本上可以杜絕在類似的案件中擔責。但是,免責不是目的,通過上述手段做到精準的判斷、有效的勸阻以及幫助患者提高對風險的認識更加重要!畢竟,這樣的悲劇,不管是醫護人員還是患者家屬,都不希望它再次發生!
來源:杏林苑管理社群
病人可以離開醫院嗎?
市級以上醫院,醫治流程規定,因為治病人多,床位緊張,為了能按排預約病人入住有床位,一般是按排患者一療程時間,七天入住出院手續,這樣有把握有序按排患者入住,特殊情況病重者,由醫生認可,安排再辦入住手續。這樣能:把預約病人都有希望入住。
能限制人生自由權利的貌似只有司法機關,醫院沒有權利禁止你外出離開。而且醫院大多也是開放式的,除了精神病院,你想去哪就去哪。
不過既然住院了,辦理了住院手續,其實就是和醫院簽了協議,你要住在醫院,醫院里的醫生和護士有必要提醒你不能外出,需要告知,這是它們的義務和責任,至于你尊不遵守那是個人的選擇。
如果要外出,必須和醫院再簽訂補充約定,簽名外出審批單,外出期間概不負責。
不是很嚴重的病,如果你告訴醫生,應該可以回家睡覺,但你必須和醫生協商,如果醫生不同意,你還是要留在醫院,因為如果你出了意外,醫院是不會負責的。
還有一個不贊成回家睡覺的原因,因為社保局會不定期到病房做跟進,如果發現患者回家,將直接作為“騙?!碧幚?,住院費用自理,兩年內不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其實,醫保部門這樣做,是為了減少不住院觀察占用床位的成本,把有限的醫療資源用在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因此,住院期間,最好晚上留在醫院,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化療后死亡醫院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確認為醫療事故的,如果是由于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由醫院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醫療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體質異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學范圍內還沒有解決辦法而造成不良后果。醫療意外和醫療事故罪都可能造車玩那個病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失,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醫生主觀上是否有失誤。 如果病患死亡時因為醫生的主觀原因造成的,那么構成醫療事故罪。如果是因為義務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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