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怎么劃分的
工傷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一般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均等繼承、適當照顧的原則。父母配偶子女各占1/3,但是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協商調整具體份額。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怎樣計算和分配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發放;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發放。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工傷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死亡賠償金分配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扣除辦理工傷死亡職工喪事喪葬補助金補足部分之后,下余部分參照繼承法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分配。
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繼承?如何分配??
死者男性,戶外工作時中暑突然死亡。rn工傷賠償金是十九萬。rn死者有妻子,無子女,上有一個老父親。rn這個老父親共生育四個兒子,三個已故,老父親與大兒子共同生活,工傷死者為老父親的第四個兒子。rn我只是有點不平吧。rn因為我也是才嫁到他們家族不久的兒媳婦。rn但現在聽說,死者父親,死者的大哥,及死者的另外兩個已故的兄弟的孩子也都要平分這些錢,太惡心了。rn我知道第一繼承人的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有配偶父母是輪不到第二繼承人的,何況有的第二繼承人已故的其他家屬還要分遺產,太可笑了rn夫妻共同財產是妻子先繼承一半吧?rn然后剩下的財產妻子和老父親一人一半吧?rn我是這么理解的,不知道對不對,專業的律師能否解答一下。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擴展資料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你好!首先工傷賠償金按法律規定不是遺產,但是一般參照遺產繼承分配。一般情況對19萬元,先除去其父親撫恤金,剩下的妻子和老父親一人一半。對夫妻共同財產,首先一半屬妻子的財產,另外一半屬死者的遺產由妻子和老父親一人繼承一半。其他人無權繼承。
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死亡賠償如下: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版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權;
(二)工傷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任命政府規矩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事有湊巧,一雇工在送貨時遭遇車禍e68a84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2643165死亡后,雇主因債臺高筑而自殺,而雇主又沒為這個車禍死亡的雇工辦理綜合保險,那么?前不久,上海閔行區法院對這起工傷死亡賠償案給出答案,雇主的妻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禍死亡的雇工名叫張勤,是一個外地來滬打工者,他在凌某開設的裝潢店內工作。一天傍晚,他駕駛店里一輛有動力裝置的無證三輪車外出送貨。返回途中行駛至蓮花路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雙方存在相等的過錯行為,小客車司機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而張勤駕駛的動力三輪車無牌無證,雙方對這起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因小客車是投保車輛,保險公司承擔了份內的理賠款,另外的20萬余元由司機賠償給死者家屬。 ?按照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死者家屬還應得到10萬余元。正當死者家屬向雇主索取時,雇主凌某因債臺高筑割脈自殺。為得到賠償金,死者家屬將雇主的妻兒告上法庭。原告認為,張勤工作途中車禍身亡,屬于工傷,應得到全部賠償。現雇主死亡,留下的裝潢店由其妻兒繼續經營,其遺產也由他們繼承,故他們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妻兒倆認為,首先他們不是張勤的雇主,無須承擔張勤工傷死亡的賠償責任,況且由于經濟困難,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再次,張勤明知其駕駛的車輛無牌無證,仍違法上路,應對事故的發生自擔其責。 經審理查明,張勤受雇于凌某,事發時受凌某指令為客戶送貨,其駕駛的出事車輛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鑒于此,法院認定雇主凌某應承擔10萬余元賠償責任。法院指出,雖然凌某已經死亡,但依照法律規定,其賠償責任應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凌某之妻負有清償責任,鑒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繼承人,故認定其在范圍內與母親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事有湊巧,一雇工在送貨時遭遇車禍死亡后,雇主因債臺高筑而自殺,而雇主又沒為這個車禍死亡的雇工辦理綜合保險,那么前不久,上海閔行區法院對這起工傷死亡賠償案給出答案,雇主的妻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禍死亡的雇工名叫張勤,是一個外地來滬打工者,他在凌某開設的裝潢店內工作。一天傍晚,他駕駛店里一輛有動力裝置的無證三輪車外出送貨。返回途中行駛至蓮花路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雙方存在相等的過錯行為,小客車司機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而張勤駕駛的動力三輪車無牌無證,雙方對這起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因小客車是投保車輛,保險公司承擔了份內的理賠款,另外的20萬余元由司機賠償給死者家屬。 按照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死者家屬還應得到10萬余元。正當死者家屬向雇主索取時,雇主凌某因債臺高筑割脈自殺。為得到賠償金,死者家屬將雇主的妻兒告上法庭。原告認為,張勤工作途中車禍身亡,屬于工傷,應得到全部賠償。現雇主死亡,留下的裝潢店由其妻兒繼續經營,其遺產也由他們繼承,故他們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妻兒倆認為,首先他們不是張勤的雇主,無須承擔張勤工傷死亡的賠償責任,況且由于經濟困難,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再次,張勤明知其駕駛的車輛無牌無證,仍違法上路,應對事故的發生自擔其責。 經審理查明,張勤受雇于凌某,事發時受凌某指令為客戶送貨,其駕駛的出事車輛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鑒于此,法院認定雇主凌某應承擔10萬余元賠償責任。法院指出,雖然凌某已經死亡,但依照法律規定,其賠償責任應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凌某之妻負有清償責任,鑒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繼承人,故認定其在范圍內與母親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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