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處理可以有三種方式: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凋解決;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這三種方式的順序既不能顛倒,也不能并行而是有先后次序的,即首先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再次是經人民法院受理解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一、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鑒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后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于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有的醫療事故是由于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余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盡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余液。
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占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后,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體。
對于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盡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尸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上述有關醫療事故案件的證據,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門診病歷及門診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則被醫院以檔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應盡可能取得患者和醫療單位的配合和支持。
二、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在復印件背后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院才會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托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并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后在封條上簽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并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如果懷疑醫療事故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墨跡遺留時間的鑒定。另外,通常醫生查房時檢查病人的病情變化并書寫病程記錄,然后開醫囑和處方以及檢查申請單,然后由護士執行醫囑并制作護理記錄,護理記錄上執行醫囑的內容、執行人及執行的時間,并由執行人簽字,檢驗報告回來后要粘貼在病歷中。病人出院時,醫院還要給病人一份住院收費的明細單。這些組成了一個邏輯體系,如果醫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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