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從實施安樂死的具體操作來看,安樂死實施不具有可行性,安樂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會而言,安樂死不是幫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徑,相比于安樂死,臨終關懷或許才是給生命以尊嚴更好的途徑。
1,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將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首先,對于身患絕癥的病人,如果允許 幫助其 選擇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變或減少社會成員對病人生存愿望 的支持。人們對于在死亡線上掙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觸將不再是:“你要堅強,勇敢地活下去!”而會漸漸變成:“你都病成這樣了,還是安樂死了算了?!?nbsp;安樂死的合法化會使已經病弱不堪的弱勢群體處于一種“應該提出 實施安樂死申請的”暗示之中。
2,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不高,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更是參差不齊,惠及民生大眾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醫療救護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樂死的定義中的無法救治的標準也因這一狀況而無法準確判定,公民自愿摒棄生命權利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摻雜著許多無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自主。除此之外,民眾中大多數對于安樂死認知模糊。
3,“安樂死”剝奪了患者的生命,是對神圣法律的蔑視與踐踏,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在道德上“安樂死”是對社會公德與文明的玷污與敗壞,特別是對于醫務工作者來說,它違背了職業道德和人道主義精神,充其量不過是虛偽的人道主義。
一個敏感而有尊嚴的人,會解讀周圍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經被放棄了,肉體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將是完全無法忍受的。如果這時候他提出安樂死,那意味著,他要求的不是安樂,而是他不希望再跟這個世界有任何聯系了。這樣的安樂死,是社會悲劇。
但是,“安樂死”這一社會問題正是順應時代發展而出現的。然而安樂死畢竟是一個涉及到醫學、倫理、道德、法律、社會學、哲學等諸多領域的復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實施安樂死有三個條件:
1,醫生必須確認病人正在經受著“難以忍受的持續痛苦”,且當代醫療手段根本無法解除這種痛苦;
2,醫生必須采取過一切可能的治療方法,但均宣告無效;
3,醫生必須向患者本人求證其自愿實施安樂死,而不得有任何脅迫及威逼的情況發生。
安樂死,本身就是對于無法救治的病人,讓病人沒有痛苦的死去,安樂死其實包含著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在我國病人由于無法救治,在病人和家屬的共同的要求下,用人道主義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大多數人都是覺得,人生來就是神賦予的權利,所以他人無法決定別人的生死。那么安樂死到底應不應該合法化呢?
其實安樂死的合法化這是大勢所趨,這個方法尤其是在死刑犯的身上用的更加廣泛,由于現在人都比較實行人道主義,在給死刑犯行刑的時候,一般采用安樂死,以前的子彈用的越來越少了。那么為什么說安樂死的合法化是大勢所趨呢?主要存在著一下幾點:民意支持、學術界支持、法律發展趨勢、立法努力,從這么多的方面都在支持安樂死的實行!那么為什么中國到現在還沒有安樂死合法化呢?
中國的安樂死其實法律方面還是不夠健全,還有制度等各個方面的不完善,導致安樂死在中國還沒有合法化安樂死的判定是無法治愈的絕癥,但是這東西 要由誰來判斷?大醫院可以,但醫療費要有誰來承擔?都是切實的問題。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中國的倫理問題,中國的傳統文化:百善孝為先「等傳統觀念一直在中國人心中占據著重要地位,而安樂死適用對象往往一般是長輩如父母等,這樣先不說子女愿不愿意,就是親戚朋友都是大力反對的,這顯然還是和傳統孝文化嚴重違背??偟膩碚f,安樂死合法化在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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