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分為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1、一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
死亡。
(2)、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三級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四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擴展資料: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
百度百科-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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