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鑒定舉證期限是多長時間
醫療過錯鑒定 舉證期限是十日。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醫療事故爭議 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醫療過錯鑒定舉證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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