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通過醫患協商、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 賠償糾紛是怎樣解決的? 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 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發生 醫療糾紛 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 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 證據 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 醫療事故鑒定 報告。 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為此,在審理 醫療損害 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審判實踐中,鑒于 違約責任 不承認 精神損害賠償 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于 侵權責任 較為有利于患者。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醫院怎么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理智對待,妥善處理,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利,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1、在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內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人員首先應認真聽取患方的意見,對其提出的合理建議應盡量滿足;對其提出的不能馬上答復的問題應明確告知解決的方式和時間。 2、在接到患方提出的醫療事故方面的 申訴 后,醫療機構內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人員應馬上進行調查,對那些自己不能判斷的醫療技術問題應盡快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初步鑒定。如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應對患方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以期得到患方的諒解;如鑒定結果是醫療事故,則可組織調解,在合情合理的范圍內賠償患方的相關損失。 3、若患方對以上處理仍存異議,則可建議其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民事 訴訟 。 4、對個別無理取鬧、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者,應及時請求公安機關予以解決。 醫院怎么處理醫療事故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 醫療過失 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 人身損害 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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