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應該怎樣建立醫患關系和諧之道
近年來,醫患關系發生了許多變化,醫療糾紛、傷醫事件等有增無減,引起了社會各界尤其是醫學界的廣泛關注。建立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是謀求醫患雙方崇高價值取向共同歸宿的基本條件,是減少醫療糾紛與訴訟的最有效的預防機制。
1 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 醫患關系早期模式是病人對醫生專業權威的依賴,20世紀下葉,醫患關系朝醫患共同承擔責任的方向發展。醫患關系在醫療活動中由技術關系和非技術關系兩大部分組成,技術性醫患關系有三種基本模式:
1.1 主動-被動型 醫療完全主動,患者完全被動;醫生的權威不受任何懷疑,患者不會提出任何異議。
1.2 引導-合作型 醫療和患者都具有主動性。醫療的意見受到尊重,但患者可有疑問和尋求解釋。
1.3 共同參與型 醫療與患者的主動性等同,共同參與醫療的決定與實施。醫療此時的意見常常涉及患者的生活習慣、方式及人際關系調整,患者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療顯得尤為重要。
2 當前醫患關系的現狀和傾向
2.1 醫患關系矛盾尖銳化、沖突化 當前醫患關系總體是和諧的,但大和諧中有小的不和諧。整體上看,整個社會彌漫著一種對醫生和醫院消極、負面情緒;公眾個人對醫療服務狀況和質量普遍有不同程度意見或看法,醫療糾紛逐年增多。從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部的調查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被調查的326所醫院中,2000年度醫療糾紛的發生率為98.47%〔2〕。
2.2 極端暴力事件頻頻出現 打砸醫院、辱罵、傷害、殺害醫務人員事件屢見報端,以北京大中型醫院為例,近3年,發生傷害醫務人員事件502起〔3〕;衛生部門統計,2001年全國醫療索賠額達4億多,醫務人員被歐打致傷殘,甚至死亡20多起〔3〕;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對全國326家醫院調查,醫療糾紛后73.5%病人及家屬曾發生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的過激行為,其中43.9%發展成打砸醫院.。這些過激行為對醫院設施直接造成破壞有35.6%,34.6%導致醫務人員受傷〔3〕。
2.3 醫患關系商業化的色彩與傾向 隨著醫院行業管理體制改變,醫院的私有化和公立醫院自負盈虧,醫院更加要考慮如何獲得最大經濟效益,來維持醫院生存、競爭和發展,使臨床診療向高端消費、不適當消費發生異化,表現為以診療費不適當增高和高檔設備、器材(一次性用品)不適當普遍應用為特征的過度醫療。
2.4 法律訴訟化的傾向 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制度的完善,近些年經醫學會鑒定、接受尸體解剖、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 2.5 公眾對醫生和醫院的矛盾感情和心理 臨床實踐表明,不論哪一個社會、哪一個經濟階層的人,對醫生和醫院從心理上都是十分敬重和信賴的,都盼望醫生和醫院能提供及時、高效、便捷、溫情、可承受的醫療服務。但是許多病人就醫經歷并不是愉快的,比如,臨床效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出現不良后果,幾經周折接受許多昂貴的超過承受能力的診療措施,最終人格上未得到尊重,精神上未得到撫慰等。因此,患者和公眾對醫院和醫生逐漸產生了畏懼、不滿情緒,加上一些久而不決的醫療糾紛時常見諸媒體,從此引起廣泛共鳴和義憤。
3 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途徑
3.1 分擔醫療風險,化解醫患矛盾 在當前的醫療領域中,建立信任和偕的醫患關系的關鍵問題就是解決好醫患矛盾,而這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醫院、醫務人員、患者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醫院與保險公司合作,成立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機制。要公平、公正。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也應.保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權益。醫療風險,不但醫療機構及醫師要承擔,患者也應承擔。只有這樣,才能既保障整個患者群體的公平,同時也保障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公平,才能有利于整個醫療事業的發展?;忉t患矛盾并不是單靠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出臺一些規章制度或推出一些保險就可以完成的,作為矛盾的主體,患者在化解糾紛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要做到這一點,單靠患者自身的知識水平是很難實現的,它需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各種相關場合進行相關知識培訓,醫務人員不僅要讓患者了解醫學的科學性、實踐性、技術性,而且也要了解其風險性及疾病發生發展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并要他們了解個人可能存在的特殊體質和現有醫療技術的局限性。
3.2 轉變思想觀念 醫療服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醫療機構必須重視市場經濟對醫療服務的影響,教育醫務人員轉變思想觀念和服務意識。醫院應成立道德委員會,對醫生行為和工作進行道德和專業評判,制定相應的利益沖突約束標準,使醫生在臨床實踐中利益沖突最小,體現出科學、及時、低耗、高效、可承受的醫療服務。要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上帝,全方位服務于患者、服務于社會。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必須設身處地地為病人著想,不能簡單地把患者當成無助的“病人”,不能以類似父母對待兒童的模式對待患者,也不能總以自己是“專家”而自居,必須轉變家長制的醫療作風,積極聽取病人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倡導醫患雙方共同研究治療方案。
3.3 強化醫院質量管理,加強法治道德與醫學教育 面對醫患糾紛,醫院不能一味的站在訴訟席上與患者爭辯。醫院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質量管理中的漏洞,強化醫院質量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及糾紛的形成。道德與法治教育,一方面要加強醫德與衛生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依法行醫,依法執業,以情待人,以情感人。另一方面也要加強醫學、道德及法治教育,使人們了解醫學、尊重醫學、尊重醫生,同時學會運用法律理智地解決糾紛。醫院應少作一些廣告或廣告性咨詢,多作一些醫學知識的普及宣傳。加強醫療資源的合理、科學配置,保證門診、急診和病房內醫患交談的時間。醫院應建立與慢性病人之間的長期聯系,可通過電話隨訪、互聯網、信函、探訪等方式為患者提供持續的醫學保健服務,保證經常的、穩定化的醫患溝通渠道,從而使醫生理解患者,患者尊重醫學,尊重醫務人員。
3.4 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 要求每位醫務人員都要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與同情心,忠于職守,充滿愛心,具有良好的情緒調節與自控能力,使自己始終保持樂觀、積極向上、擅長人際交往的心態。患者在住院期間,醫務人員要真正做到以“病人為中心”,在醫學技術上要加入人文精神,融入感情,語言溫馨和藹。對病人多說幾句深入淺出的話,用通俗的語言把深奧的道理給患者說清楚,盡量拉近醫生和患者在科學上的距離;多聽幾句病人的傾訴,用誠心、耐心去支撐起患者的信心,誘導患者交談。在傾聽的過程中,還要充分體現出對患者的關心,不要東張西望、漫不經心,也不要隨意打斷患者的談話,采取非批判性的態度。要理解患者目光、表情中所傳達的信息,真正體會患者的需要,要靈活掌握和應用交流技巧。
3.5 尊重患者的知情權 醫務人員應當尊重病人和病人家屬的選擇,而不能一意孤行。任何違背病人和病人家屬意愿的決定,都往往是醫療糾紛的禍根?;颊哂辛私庾约杭膊〉臋嗬?,也有不想知道的權利。作為醫務人員在考慮是否告訴患者實情時,首先要努力了解患者是否有強烈了解病情的動機,患者到底想知道多少,明確對什么樣的患者該說,什么樣的患者不該說,說到什么程度,如何去說。在病人做出選擇之后,要保證病人最好的生命質量。醫生的服務很有可能達不到病人預想的結果。因此,應讓病人和家屬了解可能的一切,公開院內的管理制度、規定,貫徹知情同意原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誠信不欺詐,對應該說的話要清楚、簡潔,切勿用模棱兩可的話讓患者去做無謂的猜測。
3.6 加強社會監督 社會公眾在關注著患者權益。醫患關系是當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極其重要的一種,它需要全社會的重視和公眾的關注,只有這樣多管其下,從不同的途徑進行管理、監督,才能逐漸構建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從而使醫務人員能夠安心地為患者服務,也使患者得到物有所值的醫療服務。不管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有多高,要完全消除醫患雙方在醫學和信息上的不對稱是不可能的,目前大多數患者還是把自己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托付給醫生和醫院,醫生在某種程度上總還是決定著患者的命運、支配著患者的醫療消費。醫院不要以醫患關系實際的不平等,逃避監督,為所欲為。要逐步建立“醫療管理體制”,發揮應有的作用,有效規避醫療事故、醫療風險,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總之,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是醫院競爭中的無形資產,是醫院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醫患雙方權益不可缺少的根本保證。在構建和諧社會、落實以人為本的今天,緊張的、缺乏信任的醫患關系,對病人、對醫院、對社會都不利。因此,無論是醫療衛生部門,還是病人或社會各界,都應當相互協作、相互理解,使之形成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糾紛與訴訟的發生。
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醫療事故 的發生是我們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是這是一個現實存在會發生的事情,醫患關系緊張,如果不處理好醫療事故,那么會加劇事故惡化,不好處理。那么出了 醫療事故處理 起來需要注意遵守哪些原則呢?我們今天就來說說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則。 出了醫療事故,我們先要看看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 民事責任 ,也就是這個事故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那么在處理起來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什么過錯是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這就是 過錯責任原則 ,在有過錯的前提下,受害人覺得加害人有一定的過錯,那么就要舉出相應的 證據 表明加害人是主觀意識上有錯誤的,因為這個加害人的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賠償責任的范圍。 如果在醫療事故中,致使人員損害,但是不能證明自己到底有沒有過錯,那么就要先推定是有過錯的,還要承擔 侵權責任 ,這也就是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如果事故發生以后,不能因為這個人主觀有沒有過錯而把責任都推給他,只要他的行為或者他所管理的人或者事物直接或者間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那么他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個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一些特別規定的場合,比如 環境污染 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使人受到損害等等。 但如果事故發生以后,事故雙方都沒有什么錯誤,而且法律也沒有什么特別的規定適用的,那么法院就應該根據公平的理念,在考慮雙方的各種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公平的分擔損失,也就是公平責任的原則,比如,在手術中,因為輸血意外感染了疾病,那么這個里面采血站和用血的醫院是沒有過錯的,但根據這個公平責任原則,法院就會判處采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但也有一些案例,因為這些機構不能夠證明自己是否有過錯,法院判處巨額賠償。 在處理醫療事故的時候一定要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礎,在處理醫療事故的時候,首先要讓事故雙方協商和解,如果不行,就可以找第三方來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在訴諸于法律,進行 訴訟 。
處理醫療糾紛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識
1 改善醫患關系的法律思考
和諧社會中的醫患關系應該體現為和睦共處、相互理解、充滿關愛,它是和諧社會背景下實現誠信友愛的根本保證。但解決醫患關系的矛盾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它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多層面的工程,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行政管理部門、工商、物價等部門的緊密配合,才能在法律上構建一個互助友愛的氛圍,才能使醫患關系從根本上得到改善[1]。具體我們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改變醫患關系緊張的現狀: 1.1 必須加大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使醫患雙方分別樹立依法行醫、依法就醫的法律觀念
在醫療活動中時刻以法律為準繩,約束自己的行為,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37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如果每家醫療機構均能按章辦事,“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就很容易得到解決。對于患者來說,在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國家和他人的利益。醫患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各自的利益。 1.2 可以加強立法,保證醫患雙方在醫療活動中的平等地位
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一般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自主地表達意愿。首先醫務人員要改變居高臨下、指令患者絕對服從的習慣,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患者,應該充分考慮患者的文化狀況和經濟水平,本著對患者負責的態度和其協商;其次醫務人員應對待患者一視同仁,不能根據患者的經濟或社會地位不同而區別對待;對于醫務人員來說還要加強職業道德,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一些不正當利益。同時,在強調充分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醫務人員的權益,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尊嚴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如有些患者或其家屬因醫療糾紛向醫務人員報復的事例也很多,造成人員的傷亡和國家財產的損失,針對患者過度維權的事實,醫務人員在改善服務態度的同時要學會換位思考,加強醫患溝通,尊重客觀事實,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保護平等主體的正常行為活動時,任何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1.3 完善衛生法規,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的約束是解決醫患雙方根本矛盾的關鍵所在。醫務工作者本著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具有對患者診斷、治療和護理的特殊權利,同時這也是義務,而患者的權利體現在利益上,這就形成了醫患雙方的根本矛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醫患雙方都應享有自己的基本權利和履行自己的基本義務。為此,以法制化的手段解決醫患雙方的基本矛盾,用法律手段調節醫患關系,就顯得十分必要了。所以要加強衛生立法工作,盡快制定一部完整的醫事法律,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讓醫患雙方在處理相互關系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于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推進衛生事業的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2 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幾點思考
《條例》作為針對醫療行為專門法律條文,在其醞釀和出臺之后,對處理醫療糾紛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使得一些原本不好解決的醫療糾紛問題有章可循,但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也暴露出了其不足的反面。
2.1 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仍然為“自我鑒定”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鑒定委員會改名為醫學會,但這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并不能跳出“自我鑒定”的模式。醫學會雖然是一個學術性團體,但其專家評審們仍然隸屬于一些醫療或行政機構,相互之間存在一些利益一致性,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糾紛時,帶有一定行業利益傾向的醫學會的專家們對醫療糾紛責任進行鑒定時,就顯得有點不大合適了。而且醫療行政部門制定鑒定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對患者來說有失公平。這不同于交管部門制定的交通管理法規,交管部門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處理的是肇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管部門充當第三人角色,因此對交通糾紛能夠做出較公正的裁決。而大部分醫療單位隸屬于醫療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形成了有直接利益的管理部門和患者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醫療行政部門應實施回避才符合法制的公平原則。 2.2 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法律條例,人的生命價值和人格尊嚴體現得不夠充分
根據《條例》中規定,由醫療事故導致的殘疾和死亡,患者及其家屬所獲賠償的差別較大。殘疾補助金最高可獲賠33年,而死亡的精神賠償最高只可到6年,這種重殘輕亡的做法,使得人的生命權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2]。在一些醫療事故中,一些缺乏職業道德的醫務人員為了減少賠償責任,寧可把患者推向死亡。在這種違背人道主義原則、有悖于救死扶傷原則的做法中,不能不說是制度的缺陷起到了很大的負面作用。
3 由醫療糾紛引起的三種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按法律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某種不利的后果。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由醫療糾紛引起的法律責任亦包括此三種責任形式。
3.1 醫療糾紛中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為了補償當事人的損失, 在形式上主要是財產責任。根據《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對受害患者的相關損失以及其近親屬的有關間接經濟損失,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表現為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向患者方支付醫療事故賠償費用。
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責任主體是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存在人身或精神損害事實;醫務工作者違反自身義務的行為:比如醫生向病人索要紅包,在診治過程中有不按規定操作的行為等等;醫療后果與醫務人員違反自身義務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歸責原則是確定不法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準則,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分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的作用是確定行為人應否負賠償責任的原則,解決的是賠與不賠的問題,在實踐中對損害賠償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問題,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問題,而對那些既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的侵權損害,如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而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特別案件,則由公平責任原則來調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1、2 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根據這一原則,一般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即使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我國和世界各國都堅持的一項基本責任原則。
醫療糾紛民事責任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賠償責任。對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且對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存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則是指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醫療機構不能夠舉證證明,那么將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因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符合免責事由條件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3]。
3.2 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為其行為違反刑法而必須承擔的受刑法處罰的責任。刑事責任是由國家追究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人無權對刑事責任進行協商或者調解。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行為,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將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責任人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應當依法被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如,鑒定結論在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的重要意義,醫療鑒定工作人員若提供虛假鑒定,勢必嚴重影響醫療事故的處理,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甚至惡劣的影響。《條例》第57條規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3.3 醫療糾紛中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或者因為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除了要承擔賠償財產的民事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3.3.1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
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為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期限為6 個月以上1 年以下;二為吊銷執業證書,吊銷執業證書是一種嚴重的行政處罰方式,適用于醫務人員對情節嚴重醫療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3.3.2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
《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行政處罰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定程序做出?! ?.3.3 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在處理醫療事故中的過錯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被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未依照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等在處理醫療事故中的過錯行為,應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罰或處分。衛生行政部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是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對有以上情形的衛生行政部門處以警告的同時,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另外,衛生行政部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造成了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 推進醫患法制建設的對策 4.1 醫患糾紛的解決模式可借鑒消費糾紛來解決
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服務的觀念就包含了醫療服務,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定義的消費者也實際包含了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醫療消費作為一個大眾概念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因此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可以參照消費糾紛的模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知情權、公平權、自主選擇權等應無一例外地適用于醫療實踐中,采用這種借鑒模式目的在于打破醫療行業的思維定式,醫療服務雖然有其特殊性,但不能因此只強調權利,同樣也用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醫院不應把風險性作為免則的理由
醫療活動與人打交道,肯定存在一定的風險,但醫院不應把風險作為推卸自己一切責任的理由。醫療活動中的風險應是那些不可避免或不可預見的因素,但隨著醫學科學的進步,醫療風險的范圍還在不斷的減少和降低。對于風險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把風險擴大化,更不能把醫療操作過程中不規范、甚至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視為風險。
4.3 公平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以舉證責任導倒置而言,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過程和醫療方法的合理性承擔明示的義務,所以在加大了醫院舉證責任的同時并不意味著醫院要承擔額外的義務,這是任何一種服務行業都必須具備的職業規范,只不過表現為一種特殊形式。在醫患糾紛中,符合醫療規范的行為既是合理的行為也是合法的行為,醫務人員不承擔該行為的責任,因此,舉證責任倒置也可以視為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規范化的醫療活動免除醫療責任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保證[4]。
4.4 醫療鑒定應法制化
在目前,醫療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尚未脫鉤的前提下,由醫療行政部門開展的醫療鑒定由于缺乏中立性,可考慮直接由司法鑒定所替代,必要時可以尋求與醫療機構的調解或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這樣既保證了醫療鑒定的公平性,也可以提升效率,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
總之,醫務工作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醫務工作者不但要具有扎實的臨床知識,熟練操作技能,而且還要樹立法制觀念,依法行醫,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提高自己的整體素質?;颊邞訌娮约旱姆梢庾R,明確自己在醫療診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互助互利的原則,努力構建一個和諧有序的就醫秩序。醫療機構還應加強服務質量監控,實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五化”,即管理系統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標準化、管理規范化、管理科學化[5],不斷提高醫務人員守法自覺性,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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