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法律分析: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1,雙方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一般有數額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1萬元以下的醫院和患方能夠達成一致,可以自行協商。
2,醫調委調解。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如果賠償數額在1萬以上,一定數額以下,比如有的地方的上限是15萬,是不需要鑒定的。超過15萬元,是需要申請鑒定,醫調委根據鑒定意見進行調解。關于鑒定,有的地方要求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簡單,有的地方是中機構的司法鑒定,有的地方雙方可以選擇醫療事故鑒定還是司法鑒定。
3,訴訟途徑。協商不成,或者醫調委調解不成,患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患者也有權不經過協商,醫調委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訴訟程序,一般需要進行鑒定。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大多數法院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有的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常見的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是怎樣的1.醫院直接調解。找醫院的醫務科或醫患糾紛辦公室調解;2.第三方調解,即醫調委調解。找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院均有醫調委的聯系電話,免費提供調解服務;3.醫療事故鑒定。到醫院屬地的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4.法律訴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患者及其家屬禁止行為1.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脅、傷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2.損毀、搶奪醫療機構的財物、醫療文書;3.設置障礙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礙他人就診;4.違規停尸、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等;5.聚眾滋事,破壞或者干擾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6.其他危害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鑒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托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回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醫療糾紛很大部分原因可能就是患者及其家屬以及醫生雙方之間的一些錯誤認知,醫生認為患者及其家屬胡攪蠻纏,而患者及其家屬則認為送到醫院就萬事大吉,而醫生治療不好就是推脫責任,付了錢還治不好全都是醫生造成的,醫術不精等等等等。律師認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根源,還是要醫患之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患者謹遵醫囑的同時,醫生也要務必將情況都給予告知,以做好心理準備。
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流程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的程序如下:
1、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內進行;
4、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醫療糾紛的,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7、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為患者以及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醫療調解委員會作用?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在衛生和司法部門的協助下,建立由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按照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產品責任、統一工作步驟、統一保險價格、統一參加保險、統一調賠服務"六統一"的原則,在所在地區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范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當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時撥打相關專線報案電話,由電話中心向當地醫調委轉報案;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根據需要組織評鑒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鑒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賠處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處理更加方便、快捷、賠償快、效率高,向"還醫院以寧靜、還醫患以公正、還社會以和諧"目標邁進了一大步。調解工作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糾紛怎么和解
法律分析:患者可以在醫院內和解、也可以到醫調委去調解,還可以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