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的法律規定
我國以及其他國家對待轉基因生物和食品的法律法規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發布人:法建辦 發布日期:2010-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4號)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5月9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
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由農業、科技、環境保護、衛生、外經貿、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I、Ⅱ、Ⅲ、Ⅳ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
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章 研究與試驗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并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以及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和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并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的,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一般應當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三個階段。
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
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
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第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實驗室研究結束后,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需要從上一試驗階段轉入下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下一試驗階段。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報告。
第十六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生產性試驗的總結報告;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的,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七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合資或者外方獨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生產與加工
第十九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
(二)在指定的區域種植或者養殖;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基因及其來源、轉基因的方法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流向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的,由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銷售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代辦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和代辦單位不得向農民收取審批、代辦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生產、加工、安全管理情況和產品流向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時,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運輸、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運輸、貯存的安全。
第四章 經營
第二十六條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經營檔案;
(二)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載明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來源、貯存、運輸和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
第二十九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稱;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還應當載明銷售范圍,并在指定范圍內銷售。
第三十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廣告,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刊登、播放、設置和張貼。
第五章 進口與出口
第三十一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準:
(一)具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資格;
(二)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試驗;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準試驗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產性試驗結束后,經安全評價合格,并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后,方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經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
(四)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引進單位或者境外公司應當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貨主應當事先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過境轉移,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7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口農產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轉基因農產品證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轉基因農產品信息,進行檢測并出具非轉基因農產品證明。
第三十八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不按照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 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禁止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收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銷毀有關存在危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或者進行中間試驗,未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研究或者中間試驗,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研究與試驗,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銷售單位,不履行審批手續代辦義務或者在代辦過程中收取代辦費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進口,沒收已進口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或者未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過境轉移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或者進口、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者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基因是否安全,如何看待
轉基因食品應該理性的對待,不一定都是好的,但是也不都是差的。
轉基因食品是利用新技術創造的產品,也是一種新生事物,人們自然對食用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有疑問。其實,最早提出這個問題的人是英國的阿伯丁羅特研究所的普庇泰教授。1998年,他在研究中發現,幼鼠食用轉基因土豆后,會使內臟和免疫系統受損。這引起了科學界的極大關注 轉基因食品。隨即,英國皇家學會對這份報告進行了審查,于1999年5月宣布此項研究“充滿漏洞”。1999年英國的權威科學雜志《自然》刊登了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約翰·羅西的一篇論文,指出蝴蝶幼蟲等田間益蟲吃了撒有某種轉基因玉米花粉的菜葉后會發育不良,死亡率特別高。目前尚有一些證據指出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危險。 但更多的科學家的試驗表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贊同這個觀點的科學家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首先,任何一種轉基因食品在上市之前都進行了大量的科學試驗,國家和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而科學家們也都抱有很嚴謹的治學態度。另外,傳統的作物在種植的時候農民會使用農藥來保證質量,而有些抗病蟲的轉基因食品無需噴灑農藥。還有,一種食品會不會造成中毒主要是看它在人體內有沒有受體和能不能被代謝掉,轉化的基因是經過篩選的、作用明確的,所以轉基因成分不會在人體內積累,也就不會有害。
比如說,我們培育的一種抗蟲玉米,向玉米中轉入的是一種來自于蘇云金桿菌的基因,它僅能導致鱗翅目昆蟲死亡,因為只有鱗翅目昆蟲有這種基因編碼的蛋白質的特異受體,而人類及其它的動物、昆蟲均沒有這樣的受體,所以無毒害作用。 1993年,經合組織(OECD)首次提出了轉基因食品的評價原則——“實質 霸占中國市場的轉基因 食用油等同”的原則,即:如果對轉基因食品各種主要營養成分、主要抗營養物質、毒性物質及過敏性成分等物質的種類與含量進行分析測定,與同類傳統食品無差異,則認為兩者具有實質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如果無實質等同性,需逐條進行安全性評價。
在我國,國家科委于1993年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用于指導全國的基因工程研究和開發工作。2000年由國家環保總局牽頭,8個相關部門參與,共同制訂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
我們來具體看一下致公黨的看法: 中共黨中央向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提交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轉基因食品安全性認知》的提案。 中共黨中央認為,轉基因食物從1993年出現到現在僅10余年,并未經過長期的安全性試驗,還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 1.基因技術采用耐抗菌素基因來標識轉基因化的農作物,在基因食物進入人體后可能會影響抗生素對人體的藥效,作物中的突變基因可能會導致新的疾病; 2.轉基因技術中的蛋白質轉移可能會引起人體對原本不過敏的食物產生過敏,分割重組后的新的蛋白[1]質性狀是否完全符合我們設想的需求有待考證; 3.基因的人工提煉和添加,有可能增加和積聚食物中原有的微量毒素,不可預見的生物突變.甚至會使原來的毒素水平提高,或產生新的毒素; 4.對于生態系統而言,轉基因食品是對特定物種進行干預,人為使之在生存環境中獲得競爭優勢,這必將使自然生存法則時效性破壞,引起生態平衡的變化,且基因化的生物、細菌、病毒等進入環境,保存或恢復是不可能的,其較化學或核污染嚴重,危害更是不可逆轉。 因此,致公黨中央建議: 一、完善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政策、法規建設 二、控制或限制轉基因動物或植物的種養植區域 三、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提高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請對轉基因食品作出明確標識 五、請全面禁止進口美國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毫無疑問,植物轉基因技術將為農業生產帶來一場新的革命,它將為農作物的持續增產和解決全球人口爆炸所造成的糧食危機做出巨大貢獻。但也有人對這一技術持懷疑態度,認為目前人類還不能對它的潛在危險性做出正確的評價。因此,在大規模應用前有必要對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為什么要對轉基因植物進行安全性評價?
傳統的育種技術是通過植物種內或近緣種間的雜交將優良性狀組合到一起,從而創造產量更高或品質更佳的新品種。這一技術對本世紀農業生產的飛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其限制因素是基因交流范圍有限,很難滿足農業生產在21世紀持續高速發展的要求。轉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組DNA技術將克隆的優良目的基因導入植物細胞或組織,并在其中進行表達,從而使植物獲得新的性狀。這一技術克服了植物有性雜交的限制,基因交流的范圍無限擴大,可將從細菌、病毒、動物、人類、遠緣植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導入植物,所以其應用前景十分廣闊。如將抗草甘膦的基因轉入大豆,使大豆對這種除草劑產生抗性,從而大大簡化了控制大豆雜草的措施。這一轉基因大豆在1995年被美國環保局批準,進入大田生產,其推廣種植面積到2000年已達2580萬公頃,占全世界大豆總面積的36%。
從理論上說,轉基因技術和常規雜交育種都是通過優良基因重組獲得新品種的,但常規育種的安全性并未受到人們的質疑。其主要理由是常規育種是模擬自然現象進行的,基因重組和交流的范圍很有限,僅限于種內或近緣種間。并且,在長期的育種實踐中并未發現什么災難性的結果。而轉基因技術則不同,它可以把任何生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轉入植物。因為這種事件在自然界是不可能發生的,所以人們無法預測將基因轉入一個新的遺傳背景中會產生什么樣的作用,故而對其后果存在著疑慮。而消除這一疑慮的有效途徑就是進行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也就是說要經過合理的試驗設計和嚴密科學的試驗程序,積累足夠的數據。人們根據這些數據可以判斷轉基因植物的田間釋放或大規模商品化生產是否安全。對試驗證明安全的轉基因植物可以正式用于農業生產,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則要加以限制,避免危及人類生存以及破壞生態環境。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揚長避短,充分發揮轉基因技術在農業生產上的巨大應用潛力。
二、轉基因植物安全性評價的主要內容
目前對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環境安全性,另一個是食品安全性。
(一)轉基因植物的環境安全性
環境安全性評價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是轉基因植物釋放到田間去是否會將基因轉移到野生植物中,或是否會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打破原有生物種群的動態平衡。
轉基因植物演變成農田雜草的可能性:植物在獲得新的基因后會不會增加其生存競爭性,在生長勢、越冬性、種子產量和生活力等方面是否比非轉基因植株強。若轉基因植物可以在自然生態條件下生存,勢必會改變自然的生物種群,打破生態平衡。從目前在水稻、玉米、棉花、馬鈴薯、亞麻、蘆筍等轉基因植物的田間試驗結果來看,轉基因植物在生長勢、越冬能力等方面并不比非轉基因植株強,也就是說大多數轉基因植物的生存競爭力并沒有增加,故一般不會演變為農田雜草。
基因漂流到近緣野生種的可能性:在自然生態條件下,有些栽培植物會和周圍生長的近緣野生種發生天然雜交。從而將栽培植物中的基因轉入野生種中。若在這些地區種植轉基因植物,則轉入基因可以漂流到野生種中,并在野生近緣種中傳播。在進行轉基因植物安全性評價時,我們應從兩個方面考慮這一問題。一個是轉基因植物釋放區是否存在與其可以雜交的近緣野生種。若沒有,則基因漂流就不會發生。如在加拿大種植轉基因棉花,因沒有近緣野生種存在則不可能發生基因轉移。同樣,在中國種植轉基因玉米,因沒有野生大芻草,所以也不會發生基因漂流。另一個可能是存在近緣野生種,基因可從栽培植物轉移到野生種中。這時就要分析考慮基因轉移后會有什么效果。如果是一個抗除草劑基因,發生基因漂流后會使野生雜草獲得抗性,從而增加雜草控制的難度。特別是若多個抗除草劑基因同時轉入一個野生種,則會帶來災難。但若是品質相關基因等轉入野生種,由于不能增加野生種的生存競爭力,所以影響也不大。
對自然生物類群的影響:在植物基因工程中所用的許多基因是與抗蟲或抗病性有關的,其直接作用對象是生物。如轉入Bt殺蟲基因的抗蟲棉,其目標昆蟲是棉鈴蟲和紅鈴蟲等植物害蟲,如大面積和長期使用,昆蟲有可能對抗蟲棉產生適應性或抗性,這不僅會使抗蟲棉的應用受到影響,而且會影響Bt農藥制劑的防蟲效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抗蟲棉推廣時一般要求種植一定比例的非抗蟲棉,以延緩昆蟲產生抗性。除了目標昆蟲外,我們還要考慮轉基因植物對非靶昆蟲的影響。如有人用Bt蛋白飼料喂棉田中6種非靶昆蟲,當殺蟲蛋白濃度高于控制目標昆蟲濃度100倍時,對非靶昆蟲均未出現可見的生長抑制。另外,Bt蛋白對有益昆蟲如蜜蜂、瓢蟲等都無毒性。
(二)轉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
食品安全性也是轉基因植物安全性評價的一個重要方面。經合組織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評價的實質等同性原則。如果轉基因植物生產的產品與傳統產品具有實質等同性,則可以認為是安全的。如轉病毒外殼蛋白基因的抗病毒植物及其產品與田間感染病毒的植物生產的產品都帶有外殼蛋白,這類產品應該認為是安全的。若轉基因植物生產的產品與傳統產品不存在實質等同性,則應進行嚴格的安全性評價。在進行實質等同性評價時,一般需要考慮以下一些主要方面。
有毒物質。必須確保轉入外源基因或基因產物對人畜無毒。如轉Bt殺蟲基因玉米除含有Bt殺蟲蛋白外,與傳統玉米在營養物質含量等方面具有實質等同性。要評價它作為飼料或食品的安全性,則應集中研究Bt蛋白對人畜的安全性。目前已有大量的實驗數據證明Bt蛋白只對少數目標昆蟲有毒,對人畜絕對安全。
過敏源。在自然條件下存在著許多過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將控制過敏源形成的基因轉入新的植物中,則會對過敏人群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轉入過敏源基因的植物不能批準商品化。如美國有人將巴西堅果中的2S清蛋白基因轉入大豆,雖然使大豆的含硫氨基酸增加,但也未獲批準進入商品化生產。另外還要考慮營養物質和抗營養因子的含量等。
三、國內外轉基因植物的
安全性評價概況
(一)國外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已制定了各自對轉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規,負責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和監控。如美國是在原有聯邦法律的基礎上增加轉基因生物的內容,分別由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環保署及聯邦食品和藥物局負責環境和食品兩個方面的安全性評價和審批。由于各國在法規和管理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特別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尚未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一些國際組織如經合組織(OECD)、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在近年來都組織和召開了多次專家會議,積極組織國際間的協調,試圖建立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能夠接受的生物技術產業統一管理標準和程序。但由于存在許多爭議,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條文。
總體來說,美國和加拿大對轉基因植物的管理較為寬松。美國在2000年種植的轉基因作物面積3030萬公頃,占當年全世界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的70%。若再加上加拿大和阿根廷,這三國種植的轉基因作物占全世界的98%。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歐洲國家。從研究水平上來說,歐洲國家,特別是英國、法國、德國等在農業生物技術領域都開展了廣泛深入的研究,開發出一批可用于生產的轉基因作物。但直到現在,歐洲作為商品種植的轉基因作物還很少。歐洲的消費者很難接受轉基因食品。
(二)我國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
國家科委在1993年12月發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根據這一原則,農業部在1996年7月頒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業部設立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公室,并成立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國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的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商品化生產的安全性評價。從1997年開始,農業部的安全委員會每年受理兩次申請。截止去年,農業部共受理了8批200多項申請,批準轉Bt基因抗蟲棉,反義RNA技術延熟番茄、改變花色的矮牽牛、抗病毒的甜椒和番茄的商品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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