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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生病治療期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嗎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28 02:56:53

生病期間公司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還是違法?

05年5月去的那個單位,一直工作至今,最近歇了2個月病假,剛休假三天時就打電話過來要求協商解決勞動合同
  生病期間公司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一種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同意協商解除了,已經簽字就不能挽回了。應該給的補償可以要求他履行,不履行可以仲裁告單位。想挽回,除非你簽的協議約定不按時支付補償協議失效,或者你能證明是脅迫你簽的。

患病的相關規定: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間享受基本工資。
(一)、醫療期時間
1、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2、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3、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4、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經濟補償辦法
員工醫療期滿經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員工患病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生病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生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看勞動者是否在法定醫療期內,在法定醫療期內的,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超過法定醫療期的,看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勝任調整的崗位的工作的,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就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不可以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生病期間 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首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病)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其次,對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要求其退出勞動崗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終止勞動關系。
  其三,對被鑒定為五到十級勞動能力的職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給職工以經濟補償。

  相關知識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 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生病期間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7條規則支付賠償金(每服務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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