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中的諸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為所占比重(醫療過失參與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法律客觀: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關鍵在于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和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醫療過失行為構成的4要件:1、行為人有法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之所以能成為救死扶傷的職業人,就是因為其具備了從事醫務工作的必要條件,政府通過法律在允許其執業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執業義務,以此來保護患者的利益。法律規定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既包括了憲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為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也包括醫護人員執業與業務方面規章制度所確立的一般性義務,還包括診療行為實施過程中的每一項具體義務。一旦醫患雙方發生了接觸,醫方行為人就產生了有約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隨著診療行為的進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例如在查房問題上,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中就具體規定了科主任、主任醫師、主治醫生和住院醫師的具體查房內容。它是醫務人員的法定注意義務。2、行為人具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所以行為人違反的這種注意義務必須是在當事人已經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也就是當事人的職務身份具有了履行相應注意義務的能力(即使事實上當事人不具有,但為了保護患者的利益,也應視其為具有)。當事人是否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應當根據當事醫院的級別、當事人的職稱和崗位等來判定。如對于每一個醫護人員來說都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對于婦科的危急重癥就不能要求兒科的醫師有相應的處理能力,同樣對于主治醫師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醫師的水平。3、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注意義務負有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除了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外,還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他負有的義務才可能成為有過失的行為人。也就是負有注意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并且是能夠履行注意義務但沒有履行才是過失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是否能夠履行義務是個行業內的規則認定問題,它不能按照日常生活規則來認定,而必須要經過行業內的自律組織(如各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或法院委托有關部門)來認證。4、行為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行為人有法定(或約定)的注意義務并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行為,只有在違反了應盡義務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構成過失(包括作為或不作為)。違反義務的原因并不是行為人不能履行該義務,而是應當履行并且能夠履行但行為人沒有小心謹慎、認真負責,結果導致了不良后果的發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并不需要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只要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定的注意義務,并導致了不良后果的發生,而行為人并不是希望或放任不良后果的發生,就可以確定其行為是過失行為。一般情況下,法院直接認定醫療過失存在的情形1、負有舉證責任的醫療機構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2、負有舉證責任的醫療機構的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遺失病歷資料,致使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學會拒絕進行鑒定的;3、法官通過司法認知直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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