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應該怎樣處理醫療糾紛
1、訴前準備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 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 證據 之外。 3、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這是 醫療糾紛處理 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只眼閉只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 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 訴訟費用 。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 律師 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并給患者造成 人身損害 的后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5、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 ——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醫療鑒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托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回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怎樣處理醫療糾紛 以及醫療糾紛的處理流程如上所述,患者需要按照上面的流程依次處理。醫療糾紛訴訟不同于一般的 民事糾紛 ,因為涉及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也就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關系到患者是否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 代理 相關法律事務。
醫院處理醫患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患者或者家屬去醫院鬧事的原因一般都是直接針對某個醫生或者醫院的某項業務,但是不管是醫生個人還是其他原因都不可能直接讓當事人私下去處理而必須由醫院作為代表與鬧事家屬進行溝通并商議解決措施。那么,醫院處理醫患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院處理醫患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 醫療糾紛 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并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后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后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準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后,討論結論于會議后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 醫療事故鑒定 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 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 訴訟 。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 律師 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干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總之,無論哪個醫院盡管還未遇到過醫患糾紛其實都已經在內部制定了一套應急的解決措施,因為作為面向社會的醫院遭遇醫患糾紛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但建議雙方在實際矛盾中 委托律師 解決能夠提高處理效率。
醫療事故報警警察會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是可以報警的,因為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很可能家屬和醫院方面會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這個時候雙方最好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處理,就在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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