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在確定醫療技術過失時,必須確定具體的判斷標準。這個標準可以借鑒日本醫療損害責任法中醫療水準的做法,可以采用“當時的醫療水平”標準,即確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技術注意義務。判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違反技術注意義務時,應當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如何認定醫療過錯的
如何認定醫療過錯的醫療過錯的認定包括以下標準和條件:首先它的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次醫療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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