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 侵權 糾紛并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 民事訴訟法 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 《 民事訴訟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款規定理解為: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舉證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這種舉證規則被稱為“誰主張誰舉證”。學者認為,這種界說并不能真正解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因為它仍停留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最一般表述的層面上,而未觸及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從而在訴訟中各自應當主張哪些事實這一實質性問題。并且,這樣的界說也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下裁判的問題。 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如果醫療行為由 司法鑒定 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 民法典 》及最高 法院 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 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 平均工資 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 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 扶養 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 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于醫療過錯一般是由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這時的案件是屬于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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