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再次申請鑒定的條件
醫療事故再次申請鑒定的條件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鑒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鑒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鑒定的申請書時,必須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
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準許重新鑒定,即:1、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4、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有:(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一種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由于這是當事人單方委托所作的鑒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對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作了較寬的規定。第二種是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這種鑒定是法院委托的,有的鑒定機構還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的,一般不會有所偏向。第三種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規定,沒有對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設定許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不服即可重新鑒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規定了時限,即必須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還有便是重新鑒定的機構有了改變,由市級變為省級醫學會。第四種是勞動能力的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四種鑒定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與第三種鑒定幾乎是一樣的,都是在時間上進行了限制。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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