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需要經過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法定傳染病
由于已知傳染性疾病中,部分可對人類造成重度傷害,或是可能引發大流行,許多國家因此借用政府的公權力,協助醫療體系嚴密監控這類疾病的發生及后續發展,避免疫情擴大,這些傳染病特稱為法定傳染病,在相關法律下,通常醫師有義務依照疾病分級,在指定的時間內或以規范的流程對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分類管理
《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應采取的監督、監測、管理措施,參照國際上統一分類標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全國發病率較高、流行面較大、危害嚴重的38種急性和慢性傳染病列為法定管理的傳染病,并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及其對人類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甲、乙、丙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甲類傳染病
甲類傳染病也稱為強制管理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對此類傳染病發生后報告疫情的時限,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的隔離、治療方式以及對疫點、疫區的處理等,均強制執行。
乙類傳染病
乙類傳染病也稱為嚴格管理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甲型H1N1流感(原稱人感染豬流感)。
對此類傳染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防治方案進行預防和控制。其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這四種傳染病雖被納入乙類,但可直接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丙類傳染病
丙類傳染病也稱為監測管理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對此類傳染病要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監測管理方法進行管理。
2008年5月2日,衛生部已將手足口病列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丙類傳染病進行管理。丙類傳染病也稱為監測管理傳染病,對此類傳染病要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監測管理方法進行管理。
《傳染病防治法》還規定,國務院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分別依權限決定傳染病病種的增加或者減少。
法律分析:新《傳染病防治法》將法定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應采取的監督、監測、管理措施,參照國際上統一分類標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全國發病率較高、流行面較大、危害嚴重的35種急性和慢性傳染病列為法定管理的傳染病,并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及其對人類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甲、乙、丙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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