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怎么辦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對民事訴訟時效的影響主要表現:
a.因新冠肺炎保護的“封路”,外地當事人無法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b.因當事人屬于肺炎患者患有肺炎住院或疑似患者被隔離觀察,以致無法行使請求權;
c.因其他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當事人無法行使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因疫情過了申請執行時效怎么辦
法律主觀:
當前疫情形勢可以認定為一種不可抗力情形。在 訴訟時效期間 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中止 。因此,因疫情而無法行使請求權的 債權人 可以適用上述規定,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屆時需要準備因不可抗力無法主張權利的相關 證據 ,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6個月內提起 訴訟 。 《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 繼承 開始后未確定 繼承人 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因疫情耽誤申請執行怎么辦
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或申請執行或申請仲裁的處理方式是,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并足夠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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