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耽誤申請執行怎么辦
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或申請執行或申請仲裁的處理方式是,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并足夠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書下來疫情怎么辦
法律主觀:
判決書下來之后法院會將其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判決沒有異議,則當事人應當根據規定履行義務。 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則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因疫情造成的民事違約如何處理
一、因疫情造成的民事違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造成民事違約的,違約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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