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屬于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災害。
本次“新冠疫情”迅速爆發,具有突發性,一般公眾無法預見,且疫情爆發至今尚無有效治愈方法,一般公眾亦不能避免。可以看出,“新冠疫情”已符合不可抗力認定原則的兩項,但在“不能克服”方面存在不確定性。所以不屬于自然災害,但可以屬于不可抗力。
健康的重要性
健康是生命之基,是人生幸福的源泉。健康不能代替一切,但是沒有健康就沒有一切。要創造人生輝煌、享受生活樂趣,就必須珍惜健康,學會健康生活,讓健康成為幸福人生的源泉。
人生是否幸福,或許有很多的衡量標準,而健康永遠被列在第一位。失去了健康,沒有了健全的體魄與飽滿的精神,生命就會黯然失色,生趣索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擴展資料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臺風 、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008年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于這種類型。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于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系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于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我國民法總則180條及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是合同訂立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觀現象。不能預見是指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不能避免是指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已盡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是指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客觀情況是指在當事人意識之外,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物。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本次疫情的爆發不但一般人,即使醫學專業人員也無法預見,加之后續緊急采取了多項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應符合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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