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行程怎么處罰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二、對妨害疫情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感染新冠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疑似感染者和處于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四、隱瞞行程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廣大民眾如近期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與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有密切接觸史的人員,要立即向所在社區(村)、單位或酒店報備,配合核酸檢測、隔離觀察等各項防控措施。
如隱瞞行程、不配合防疫工作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案釋法】對隱瞞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在居住地已經采取封控的情況下仍然外出,并隱瞞、拒絕配合交代行程,且頻繁活動多處人員密集場所,致使疫情擴散蔓延,其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怎么處理
1.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一般會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2.如果拒絕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3.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和居家健康監測的人員不得外出,擅自離開者一律實施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費用自理。同時,追究鄉鎮(街辦)、村(社區)脫管失管責任。居家隔離期間外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中第330條規定,嚴重的,可能會被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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