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幫忙你回答這個問題,從問題看你有幾個疑惑,我覺得可以幫忙給你解釋一下,你的官司是請了律師花了錢的。法院庭審律師就是幫忙你出庭搜集證據。基本上能夠正常進入庭審。法院判決賠償14萬,現在就是你官司勝了,沒有賠償金到位,現在你面臨的是對方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文書的義務,14萬賠償金沒有在你們約定的期限內到位。那么你現在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到法院去立案,以后有執行局的去辦理你的案件,這個就是一個法律過程,你現在只是進入了庭審拿到了法律生效文書。有這個你就是可以去要你的賠償款,
律師只是負責你開庭前一些準備工作,幫忙你寫訴狀,提供證據在庭審時給你辯護,律師只能夠做到這樣,是你對法律有點不熟悉,以后的事情都是被告不履行就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了。所以你不要怪律師什么,他的任務在你拿到判決生效文書基本上就結束了對你的服務。你現在看看是不是到了執行程序。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就可以。
沒有具體拘留次數的限制性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中,如果不按規定如實申報財產,或存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的情形的,可由法院決定處予拘留的民事制裁。而對于拘留的次數,在法律中并無明文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多項應拘留的行為的,可以分別決定予以拘留;如被拘留后,如果又出現應拘留的行為的,仍可以由法院決定予以拘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既然走了司法程序,法院判決生效后不執行,那就申請強制執行。
很多人認為官司贏了就萬事大吉了,可以你是否想過對方不依法執行的問題?一、如果一個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如果判決生效后,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法律文書,債權人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超過該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
如果對方確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對方如果有藏匿、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綜上所述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就會成為現實中的老賴,工作生活中處處受限。
法院的判決書下來后,下一步。該如何做?
首先看懂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再次,對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又不執行判決結果的。只能申請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在申請執行,如果是財產發面的,還要自己提供對方財產在哪里,法院才能執行。
對于其它方面的執行如排除妨礙等的執行,帶著法警去執行就是。
民事判決需要當事人自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中國法院實行審執分離,如果你不去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法院是不會主動給你執行的。等再久也沒用,因為還沒有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執行局那邊根本不會管。
首先,你姨住院醫療費都花了12萬多,判決才賠付了13萬四千元,賠償數額明顯不符合常理。如果醫療費12萬多,再加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賠償費用,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因此,按照一般正常的交通事故賠償 標準,你姨賠償數額明顯太低。
其次,你姨需要去法院申請執行立案。
生效判決只有進入了執行程序,法院才會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如把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限制其高消費等,一旦被執行人有財產,你可申請法院查封、凍結其財產,之后申請法院進行拍賣、扣劃存款等,從而拿到執行款。
最后,你請的律師不管這個案件了,看看你們簽訂的代理合同中,有沒有申請執行這一階段。就目前律師收費都是按階段(一審、二審、執行)收費,5000元一般可能律師就代理一審階段,具體需要看你們代理合同中約定,如果代理合同到一審就終結了,人家律師自然不會管你執行階段。
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一經生效之后,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被告同意法院的判決,但是以手里沒有錢為由,一直拖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拒不向原告支付賠償款。這種情況下,建議原告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為兩年 。超過執行時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告名下是否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產, 需要執行法院的工作人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進行核查。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以保障審判階段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地履行,維護司法的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會讓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啟動執行程序。
【執行費用】 一方當事人以各種理由故意拖延,不履行生效判決中確定的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執行費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交預交執行費用,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所得的款項中直接扣除執行案件的受理費。
強制執行措施【聯網核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以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主要是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包括了對存款、動產、不動產等的財產的查詢。
【凍結存款】 若被執行人名下有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關的銀行協助執行工作,凍結其賬戶中的存款,凍結的金額應當以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應當給付的賠償款為限。賬戶中的存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拍賣、變賣其名下的動產、不動產,以實現執行的目標。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遵循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有能力履行給付義務而拒不履行等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被執行人一旦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日常生活將會受到嚴重的限制。
綜上所述, 被告以手里沒錢為由,一直拖著不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原告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超過執行時效,對方仍然沒有給付賠償金額,原告很難通過法律的途徑要到賠償款。所以,維權必須要及時。被告若涉嫌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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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你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有時效限制的,最長期間為二年,所以,在判決生效兩年后再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將 可能因此 不 予 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的沉睡者,怠于行使權利的后果就是失去權利救濟的合法途徑。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多人少,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執行立法不完備,都是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題。 當然,法院正在克服這些困難,但并不等于困難已經得到了完全解決。作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打交道的時間肯定比執行法官要長,對被執行人的狀況要比執行法官更為熟悉。因此,在申請執行后,一定要配合執行工作,要向執行法官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線索。千萬不要認為找人、查控財產是法院的工作,與己無關。要知道,執行法官的工作開展得越順利,就意味著你的權利可以更早的實現。
從古至今,自中到外,都有一種不確定性叫作風險。常言說得好:吃飯防噎,走路防跌。在借錢給別人時,要考慮除了利息外,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性越高,風險指數就越低,反之,可能性越低,風險指數便越高。無論法院的訴訟還是執行工作,都是在降低 社會 交易的風險,但是,司法只是要損害事實形成之后的補救,不可能完全的消除風險。作為申請人,必須要知道,有一種情況叫作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 履行能力, 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 ,在 本質上屬于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 好比醫生,盡其心智才力或許可以療沉疴妙手回春,但是因此要求其具有生死人肉白骨的神奇功能,也肯定是脫離了現實。所以,作為當事人,在從事 社會 活動時一定要具有風險意識,借款給別人時要充分考慮能否收回的風險,簽合同時要考慮合同能否得到履行的可能。自己不懂,可以請教律師。律師好比保健醫生,通過平時的調理降低患重大疾病的風險,不要等到患了絕癥住進醫院時再去指責醫生沒有盡心盡力的讓自己恢復 健康 。
有句話來形容執行法官:不是在執行,就是在執行的途中。如果執行法官坐在辦公室一通電話后被執行人就主動前來履行義務,大概便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他們需要尋找被執行人,他們需要查扣被執行人的財產,這些工作,都不是坐在辦公室里可以完成的。作為執行法官,應當理解申請人的急切實現權利的心理。但是作為申請人,也要理解執行法官的工作。他們所承辦的,并不只是你一個人的案件;他們需要實現的,并不只是你一個人的權益。你覺得借款長期收不回對你的生活很重要,但是在執行法官眼里,為老年人追要贍養費 、為農民工討回工資、為病床上的受害者兌現醫療費或許更為重要。 在每個執行法官手中,可能會有上百個甚至是幾百個執行案件,如果每個申請人都認為自己的權利最為重要,都應當首先執行,執行法官將分身乏術。所以,作為申請人,一定要考慮其他申請人的權利是不是比自己更重要,是不是更應當先行實現。
正如前所說,有一種情況叫作執行不能。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歸根結底,還是當事人要自行承擔的 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 只要執行法官窮盡措施, 窮盡財產查找手段,甚至反復查找依然無法找到財產線索 ,這就屬于執行不能,而不是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的包庇縱容。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申請人如果認為確實因此造成生活困難,在提出相關證明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但是司法救助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申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其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救助額度有著嚴格的規定,并非由法院代替被執行人履行。有相當部分的申請人道聽途說,認為鬧法院就可以給法院施加壓力,以達到訴求目的,那么,除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還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的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等待你來挑戰。
法官執行的是國家法律, 執行法官會千方百計的實現你的權利,但一切措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如果認為既然申請執行,便可以對執行法官頤指氣使,按自己的“樸素”想法對法官發號施令,要求執行法官拋開程序約束去實現你的權利,事實上就是把執行法官推向濫用職權的火坑,也未必能實現自己的權利。作為法官,會比你更加熟悉法律的規定,會比你更了解什么應當去做必須去做,什么又絕對不可以去做。作為申請人,多數經歷了訴訟程序,應當明白法律如何去保護你的合法權利,所以你的合法權利只能通過合法的程序得到實現。任何違反程序得到的結果,在法律上還有一個規定,叫作執行回轉。
執行法官只 能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內容 進行執行, 那叫作執行依據。對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范圍以外的事項,執行法官沒有執行的義務,更沒有執行的權力。如果認為你的權利在提起訴訟時遺漏,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而不可以要求執行法官在執行中一并解決。對于執行法官來說,飯碗雖然稀了一些,但是還代表著職業的榮譽,并不會因為你的糾纏而法外行權。
被告同意法院判決,但但一直拖著怎么辦?
強制執行這個事情要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依職權將案件從訴訟程序轉入執行程序。按規定,當事人要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就是為了解決被告不履行判決義務的程序。但申請執行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不申請,法院自然不會主動執行。超過期限沒有申請,那視為你放棄了相應權利。現在法院判決對方賠付134000元,對方一直拖著不履行,那就等判決生效之后申請強制執行。
至于律師收了5000元后就不管。這個事情要看你跟律師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一般來說,我們律師代理案件是分階段的。根據訴訟程序來說,主要有一審、二審、強制執行。當中可能還出現發回重審(一審、二審),以及再審等程序。如果律師只是代理這個階段,那法院判決出來后,代理工作也就介紹了。從案件標的額和律師費來看,這5000元應當只是一個程序的費用。這個律師在接案的時候應當會跟你們說清楚,避免以為這就是要把案件做到完,做到當事人拿到錢才結束。如果你們想要律師繼續代理,那可以跟律師協商代理事宜。
1.申請執行了嗎?光有判決不行,還要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到了執行階段,法院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那才是表面上的對方沒錢。
為什么說是表面上沒錢?
因為財產申報未必周全,系統上查不到財產,但異地實際有財產的現象也并非沒有。
另外,被執行人還可能有轉移財產的行為。當然,有沒有,需要查證,而這個工作,是不能指望法院的。
2.委托的律師不管了,這還不能當然怪罪于律師不做事,需要區分情形處理。(1)如果只委托訴訟階段,而未委托執行階段,律師當然沒有義務管。這個題主看委托代理協議就知道了。如果執行階段還需要律師介入,需要重新委托,至于費用,自己再跟律師談了。
(2)如果委托包含執行階段,需要看法院的查控情況。
如果法院查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對方沒錢,那律師也變不來錢,自然也就沒有什么可以作為的。
如果法院有查到財產,實務中也可能因為一些原因無法開展后續的執行工作。比如說查到的房子首封是其他債權人,或者說是小產權房沒法執行,或者房子拍了沒人要。
究竟是哪種情況,題主無需猜測,看看手上的材料,問問執行法官就知道了。
3.如果陷入執行僵局怎么辦?別急,需要稍稍放寬心,畢竟急也沒有用。能用的措施都用上,日后多留意就是了,具體參考這篇回答吧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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