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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怎樣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預案)

首頁 > 醫療糾紛2023-10-20 00:49:07

傳染病防治法 隔離范圍

      疫情當前      傳染病防治與每個人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里的這些法律知識你應該知道      快一起來看看吧1關于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什么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3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p>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醫療機構如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p>

6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采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7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8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9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征調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10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可以怎么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p>

11發生傳染病時,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p>

      第七十二條規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13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p>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div>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療救治方案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武漢市陸續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為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科學、規范、有效地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實做好醫療救治準備工作,根據衛健委《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省、市衛健委的工作部署,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和醫療救治的工作要求,深刻認識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療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意義,堅持以預防為主、科學防治的原則,加強領導,統一指揮,強化協調,統籌安排,做好我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控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療救治工作領導小組。

主要職責為:

1.在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院和指導全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防控及準備工作;
2.負責對本院醫務人員進行醫療防治方面的培訓,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轉診;
3.安排、部署、實施本院醫院感染防控工作;
4.指導本院疑似病例的醫療發現;
5.督促、檢查本院新型冠狀病毒感控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的準備情況及物資儲備。

(二)----我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的醫療臨床專家組,涵蓋感染性疾病、呼吸、兒科、護理、醫院感染控制、臨床檢驗、中醫等專業。主要職責是為本院及全鎮村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參加疑似病例會診和指導轉診。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警惕,加強監測。

1.門診部要嚴格按照《預檢分診管理辦法》和發熱門診管理要求,重點檢查發熱門診,做好門(急)診病人的預檢分診工作,引導有發熱癥狀的患者到發熱門診就診,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療防控的工作流程和預案。發熱門診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

2.各科室對不明原因的發熱、咳嗽等癥狀的病歷,應詢問發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及動物接觸史,加強對不明原因肺炎和發熱病例癥狀的監測工作。

3.病例報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觀察病例時,應于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并于

2小時內寄送傳染病報告卡。

4.全院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強化院內感染控制措施,做好消毒隔離和人員防護,防止院內交叉感染。

5.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對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好疫情監測、控制,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二)有序應急,重點防控。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醫療救治要遵循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原則。

2.一經發現高度疑似病例,按照國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醫院感控控制技術指南的要求進行防護和管理,轉運至定點醫院。

(三)加強培訓,沉著應對。

強化全員培訓,要求醫務人員熟練掌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臨床表現、診斷標準、救治方法、處置原則、工作流程、個人防護、消毒隔離等相關知識。切實加強醫務人員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控意識。

(四)做好應急值班。

1.本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療救治領導小組成員、臨床專家組成員、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員,24小時必須保持手機暢通,隨時保持聯系。

2.上述人員在近期內非工作原因和特殊情況,不得外出,確因需外出的,必須向本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療救治領導小組組長請示。

(五)本工作方案,可根據疫情變化情況及上級有關通知與要求,適時進行修改。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預案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預案

   一、總體目標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治水平和應對能力,及時、有效地采取各項防控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傳播、蔓延,保障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群防群控,分級負責。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衛生部應對流感大流行準備計劃與應急預案(試行)》《湖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南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衛生行政部門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應對準備及應急處置工作。

   五、組織、協調與管理

  (一)組織機構

  縣衛生健康局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尚光輝

  副組長:吳耐文、周志明

  成 員:段立、梁小清、余孟軍、文華、陳滌、黃建明、卜慧、文輝、李志勇、陳劍、黃海波

  工作要求:統一指揮、組織協調系統內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成立由臨床、流行病學和實驗室檢驗、消殺及風險溝通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技術專家組,為本縣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縣衛健局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與林業、商務、市監、財政、宣傳、網信、公安、三創等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密切配合,依法開展各項預防控制工作。

  成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小組:

  組 長:吳耐文

  副組長:卜 慧、文 輝、李志勇

  成 員:朱立冬、曹武、肖衛業、程治球、段平波、郭建紅、高立新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

  工作要求:負責開展本單位或本轄區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所有成員必須服從組長的領導,根據組長的安排做好疫情的處置與報告工作,保持通訊24小時暢通,隨時接受組長的任務安排。

  成立后勤保障小組:

  組 長:周志明

  副組長:陳滌

  成 員:黃海波、陳 劍、湯海峰、陳小兵

  工作要求:所有成員必須服從組長的安排做好應急所需的負責防疫車輛、物資等后勤保障工作,保持個人通訊24小時暢通,隨時接受組長的任務安排。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縣疾控中心和縣級醫療機構的指導下,由相應專業人員組成防控工作組,開展本轄區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鄉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及個體診所要密切關注轄區內武漢回鄉人員健康狀況,發現可疑疫情及時向縣疾控中心報告。

  (二)職責分工

  1、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縣衛健局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管理轄區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轄區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危重病人醫療救治;組織專家組排查觀察病例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技術培訓、應急演練、督導檢查和宣教活動,協助政府開展社會動員。

  2、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責

  縣疾控中心承擔轄區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控制工作;負責當地疫情監測資料的收集、上報;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和醫學觀察,相關標本的采集和運送);指導做好生活環境、物品的衛生學處理和禽流感疫情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開展專業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指導并協助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做好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

  (2)醫療機構職責

  縣級醫療機構負責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的篩查與報告;做好醫護人員的個人防護;儲備救治需要的藥品、器械及防護用品;配合縣疾控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負責本機構內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疫情發生后,如有收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每日要向縣衛健局報告病人病情和治療情況。

  (3)救治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明確縣人民醫院為救治定點醫院,縣人民醫院按照要求,設立相對獨立的傳染病病房,負責觀察病例的在院醫學觀察,負責對確診病例的隔離治療、轉運和醫院內感染控制;及時發現并積極救治重癥病例;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及其它各類醫療機構負責報告武漢回鄉人員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負責密切接觸者管理與健康監測報告工作;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

  (3)縣衛健綜合執法局職責

  縣衛健綜合執法局負責對縣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預檢分診、消毒、疫情報告、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如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三)疫情監測

  1、常規監測

  (1)各級醫療機構要設立發熱門診,開展預檢分診工作,配備有一定臨床經驗、經過傳染病知識培訓的醫師,對發熱病人進行甄別和鑒別診斷,發現疑似病例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對不明原因發熱(腋下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患者,接診醫生必須詳細詢問發病前14天內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確保不漏過一個可疑病例。同時具備流行病學史和臨床表現的觀察病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立即報告縣疾控中心,并立即轉送縣人民醫院診治,不得滯留病人。對于觀察與確診病例,要按有關規定做好網絡直報工作。

  (2)觀察病例監測??h人民醫院要及時采集觀察病例相關臨床標本,通知縣疾控中心盡快將標本送至省級疾控機構進行相關病原排查檢測。

  (3)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的監測??h域內如出現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對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觸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轄區內鄉鎮衛生院采取集中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腋下體溫≥37.3℃)、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者,則立即向縣疾控中心報告,并按規定送至縣人民醫院診治,采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除工作。

  (4)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衛健委下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監測、排查和管理等工作。

  (5)監測過程中,有關標本的采集、運送、保藏和檢測等各項活動均應當遵守國家相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

  2、應急監測

  省級有關部門如確認本轄區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或毗鄰地區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縣衛健局立即啟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急監測工作,按照有關技術方案或指南開展應急監測。

  (四)預防與控制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報告后,應立即按國家衛健委下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方案》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處理,同時按要求做好流調、消毒、采樣人員的個人防護。

  2、鄉鎮衛生院要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對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觸者進行判定,并進行每日至少2次體溫測定及是否出現呼吸道癥狀詢問的醫學觀察14天。同時落實對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登記、測量體溫,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時立即收至醫院進行醫學觀察,并上報縣疾控中心。

  3、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的同時,縣疾控中心要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要求及時采集病人的痰液或咽拭子、下呼吸道標本或血清標本等,并在24小時內送至省疾控中心實驗室檢測。醫療機構要協助開展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集工作。

  4、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提高群眾的防病意識和能力。醫療機構要采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禽流感防治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群眾的自我防病意識和能力,引導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五)應急處置

  根據以下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1、本地尚未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本轄區內尚未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但毗鄰轄區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關注國內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動態,做好疫情監測,開展疫情風險評估和預測預警。

  (2)做好各項技術及物資準備,迅速開展醫務人員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防控和診療能力,做好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

  (3)開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監測和篩查。

  (4)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常規監測,實行觀察病例“零報告”制度,縣直醫療機構、各鄉鎮衛生院于每天下午4點前向縣疾控中心報告信息,縣疾控中心于每天下午4:30前向衛健局衛生應急股和基衛股上報信息。

  (5)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知識的健康教育,提高公眾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知識水平和能力。

  2、本地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本地區內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與有關部門緊密協作,立即開展病禽密切接觸者健康監測和生物標本采集工作。

  (2)啟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急監測,救治醫院實行病人情況及救治情況日報告制度,其他醫療機構實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零報告”制度。

  (3)醫療機構要做好發熱病人預檢分診、救治、醫院內感染控制等準備工作??h疾控中心做好病禽接觸者病原檢測。做好醫療衛生機構專業人員的個人防護。

  (4)按照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疫點內人居住和聚集場所的消毒處理工作。

  3、本地出現散發或聚集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

  本地區發現散發或聚集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圍,沒有出現擴散現象的,應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急監測,實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零報告制度。

  (2)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方案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間的相互關聯,判定是否發生人傳人現象。

  (3)按照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確定密切接觸者,并做好醫學觀察。

  (4)縣人民醫院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隔離、救治和醫院內感染控制工作,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病例的主動搜索、標本采集等工作。

  (5)做好疫情調查處理、醫療救治、實驗室檢測等醫務人員的個人防護。

  (6)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點內人員居住和聚集場所的消毒處理工作。

  (7)及時向本地區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8)進一步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衛生意識和個人防護意識,減少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危險性,做好風險溝通,及時開展心理干預,避免出現社會恐慌。

  (9)如經調查證實發現人傳人病例,要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劃定疫點和疫區范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學校停課、部分行業停業等防控措施。

  4、證實人間傳播病例并出現疫情擴散狀態

  證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出現人間傳播病例并有擴散趨勢,按照《湖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南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采取相應的措施。

  (六)保障措施

  1、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縣疾控中心、醫政股要加強對縣疾控中心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監測、消毒處理和實驗室檢驗的能力,加強對醫務人員禽流感防治知識的培訓,要求每一位接診醫務人員都要掌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預防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知識,提高基層醫務人員早期發現病人能力和診療水平。

  2、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縣疾控中心要完善有關生物安全 規章制度 ,配備必要的人員,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3、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

  縣衛健局組織開展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和指導,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督導,督查應急預案制定、業務培訓、技術演練、疾病監測、疫情報告、傳染病預檢分診及疫情現場控制等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玩忽職守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4、做好物資儲備,保障經費支持

  積極爭取和合理安排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應急工作經費,做好防護用品、應急預防性藥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癥治療藥品、消殺藥械、檢測試劑等各類應急物資儲備。要加強與財政、醫保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在積極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同時,妥善安排救治經費,支持醫療機構做好重癥患者的臨床救治工作。

   六、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縣衛生健康局制定并發布。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急預案,并報縣衛生健康育局衛生應急股備案。

   七、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在執行本預案時,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不服從統一指揮、調度,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協調不力,推諉扯皮,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2、對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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