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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新冠疫情無法開庭預交訴訟費舉證或調取證據不能履行生效判決等怎么辦(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怎么辦)

首頁 > 醫療糾紛2023-10-21 18:16:39

法律訴訟風險有哪些

法律主觀:

1、起訴不符合條件當事人起訴不 符合法律規定 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2、訴訟請求不適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范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3、逾期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增加、 變更訴訟請求 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4、 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權不明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的,應在 授權委托書 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 不具有法律效力 。 6、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7、 申請財產保全 不符合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證人 不出庭作證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1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15、超過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一般解決的是夫妻之間的離婚糾紛,但最終不是一定就會判決夫妻離婚,有可能調解和好,當然也有可能判決不予離婚。

法律客觀:

為了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提高對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利后果的預見能力,促使當事人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法院根據我國相關訴訟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訴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及風險責任的承擔原則告知訴訟當事人。訴訟風險一般有以下幾種: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完全,未請求部分將被視為棄權,法院不予審理未請求部分。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被告提出反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否則,法院將視為當事人放棄該項權利。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必須按時交納費用(有特殊經濟困難,提交相關證明,符合減、免、緩交情況的除外),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4.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證據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超過規定期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質證(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超時舉證方將承擔所主張事實不予認定的不利后果。5.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向法庭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系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將導致該項證據無效的后果。提供證人證言的,非因特殊情況,證人需親自出庭作證,否則法院將不予采信該項證人證言。6.申請評估、鑒定中的風險。當事人申請評估、鑒定,必須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并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7.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中的風險。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8.不按時出庭的風險。各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庭審。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庭審或者遲到三十分鐘以上的,原告方承擔自動撤訴的后果,被告方承擔缺席審理的后果。9.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風險。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會導致審理時間過長、無財產可供執行及雖交納訴訟費用卻達不到預期目的的不利后果。10.一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或無足夠財產可以提供的風險。一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或不能提供足夠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和申請保全費用不予退還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抵償全部欠款,會導致剩余欠款執行拖延甚至不能履行的后果。11.不認真

訴訟費問題?

這句話意思是交過費了還是沒有
你們之間如果沒有其他經濟糾紛,你可以拿上欠條,到法院申請支付令,這種辦法不用開庭,簡單快捷,省錢省事,費用100元足以。
起訴費用500元左右,但是你勝訴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建議你先去申請支付令。
4800元
案件受理費只要50元就夠了,拿到勝訴判決后申請法院執行也不需要提前交執行申請費,待執行完畢后從執行款中扣除執行費用,也是很低的。另注意,打官司的費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非常耗時間,很折磨人的。建議參照訴訟法收費管理辦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國務院令第481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經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 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第七章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民訴法的解釋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解釋內容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解釋內容

  第九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九十八條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第一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

  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隱私和尊嚴。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訴訟費是如何規定的
  受理費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財產案件

  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

  標準如下: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

  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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