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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新冠疫情無法開庭預交訴訟費舉證或調取證據不能履行生效判決等可以采取什么辦法(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怎么辦)

首頁 > 醫療糾紛2023-10-21 18:20:23

法律訴訟風險有哪些

法律主觀:

1、起訴不符合條件當事人起訴不 符合法律規定 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2、訴訟請求不適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范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3、逾期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增加、 變更訴訟請求 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4、 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權不明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的,應在 授權委托書 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 不具有法律效力 。 6、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7、 申請財產保全 不符合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證人 不出庭作證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1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15、超過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一般解決的是夫妻之間的離婚糾紛,但最終不是一定就會判決夫妻離婚,有可能調解和好,當然也有可能判決不予離婚。

法律客觀:

為了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提高對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利后果的預見能力,促使當事人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法院根據我國相關訴訟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訴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及風險責任的承擔原則告知訴訟當事人。訴訟風險一般有以下幾種: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完全,未請求部分將被視為棄權,法院不予審理未請求部分。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被告提出反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否則,法院將視為當事人放棄該項權利。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必須按時交納費用(有特殊經濟困難,提交相關證明,符合減、免、緩交情況的除外),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4.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證據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超過規定期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質證(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超時舉證方將承擔所主張事實不予認定的不利后果。5.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向法庭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系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將導致該項證據無效的后果。提供證人證言的,非因特殊情況,證人需親自出庭作證,否則法院將不予采信該項證人證言。6.申請評估、鑒定中的風險。當事人申請評估、鑒定,必須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并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7.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中的風險。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8.不按時出庭的風險。各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庭審。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庭審或者遲到三十分鐘以上的,原告方承擔自動撤訴的后果,被告方承擔缺席審理的后果。9.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風險。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會導致審理時間過長、無財產可供執行及雖交納訴訟費用卻達不到預期目的的不利后果。10.一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或無足夠財產可以提供的風險。一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或不能提供足夠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和申請保全費用不予退還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抵償全部欠款,會導致剩余欠款執行拖延甚至不能履行的后果。11.不認真

民訴法的解釋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解釋內容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解釋內容

  第九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九十八條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第一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

  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隱私和尊嚴。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訴訟費是如何規定的
  受理費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財產案件

  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

  標準如下: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

  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怎么辦

當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在法定 訴訟 期間和指定訴訟期間內完成相關訴訟活動,申請順延的,考慮到此次疫情已構成不可抗力,法院會著重審查該疫情與當事人耽誤期限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具有因果關系,符合 民事訴訟法 關于期限順延的條件,法院應當批準其申請并確定順延的期間。順延期間的長短應以實際耽誤的期間為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開庭審理 :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 證據 ,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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