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上報時限要求
甲類傳染病報告時限:于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絡報告。
乙類、丙類傳染病報告時限: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
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及時向屬地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于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至代報單位。當明確出現傳染病時,需要積極控制傳染源、切開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避免疾病大范圍擴散。
傳染病上報后處理流程
接到上報的傳染病報告卡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一級一級往上報告,需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一旦確定為傳染病!
第一步:立即宣布疫區及疫區封鎖。
第二步:醫療機構對病人、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第三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四步: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步: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第六步: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可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七步:對尸體就近火化,或者深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北京市進京防疫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凡有病例發生地(市)全域進(返)京人員,或通過各種渠道得知自己可能是密切接觸者、次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風險人群的進(返)京人員,請務必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單位、居住賓館酒店報告,自覺接受健康管理。
二、對高風險地區已進(返)京人員,一律實施14天集中觀察和7天健康監測。
三、對中風險地區已進(返)京人員,一律實施14天居家觀察和7天健康監測。
四、對有病例發生地區的所在地(市)全域進(返)京人員,按要求進行核酸檢測,并實施14天健康監測。
五、凡被確定為次密切接觸者的,除本人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外,共同生活和工作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閉環管理,不得參加任何聚集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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