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從事防疫抗疫工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
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對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屬于工傷。
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二、疫情防控期間復工企業應當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保證員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條件,并提供相應防護用品。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依據上述規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但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并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所以員工不能以單位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三、疫情防控期間的仲裁期限、訴訟時效的順延如何計算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勞動爭議發生后,一方要求工會、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勞動爭議,或個人因患重大疾病影響行使權利的,可以作為未能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正當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當事人仍應在60天內主張權利。
仲裁后,當事人不服裁決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根據疫情原因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審查。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有關權利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規定。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登陸砸后服務免費在線咨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疫情期間會暫緩執行
疫情期間會暫緩執行,疫情期間對于行政處罰拘留的,可以先做出行政處罰,辦理暫緩拘留,但是必須符合條件,什么時候恢復執行,要依據情況而定,那么一起來看看疫情期間會暫緩執行
疫情期間會暫緩執行1疫情期間法院也會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全國法院都在推行網上立案程序,其中也包括網上申請執行。但是是否立案由各法院立案庭確定。建議先看下判決法院所在省或者所在市有沒有網上提交的平臺,沒有的話可以電話聯系法院立案庭能否通過郵寄方式立案。
但是疫情期間法院立案的立案速度肯定有影響,可能出現變相的無法申請情況。當然,這也不一定是壞事,畢竟疫情期間上級法院也要求不進行線下執行,執行到位的可能基本取決于網絡查控。
疫情期間會暫緩執行2一、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以后還會拘留嗎
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是因為疫情原因不適合行政拘留,并不是不能進行行政拘留,疫情過后還會行政拘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暫緩執行期間,應當提前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公安機關敗訴就無需執行了。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三、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疫情期間會暫緩執行3一、疫情期間法院拘留老賴嗎?
疫情期間法院有可能會拘留老賴,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老賴就有可能會被法院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老賴能坐高鐵動車嗎?
有些債務人,雖然擁有還款的能力,但就是不還錢,這就是我們所稱的"老賴"。為了杜絕這一現象,督促債務人自覺還款,我國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老賴的高消費進行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那些在債務的還款期限屆滿后,有還款能力,但是卻不履行經借的錢還給債權人的債務人就被稱為是老賴。此類人若是在法院判決還款后依舊不還,就有可能會被法院采取拘留等的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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