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的,但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法院也可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對受疫情影響的案件,可視情辦理審限中止、延長手續。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在線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視情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民事訴訟法 對審理期限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程序,針對案情相對復雜的。另一種是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相對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一、關于普通程序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二、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法院也可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對受疫情影響的案件,可視情辦理審限中止、延長手續。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在線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視情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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