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導致員工無法按時到崗怎么辦?
如果政府因為疫情防控需要,對返回人員采取隔離等行政措施導致我們無法返崗的,我們應該向公司提交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比如自己的交通記錄截圖、被隔離的相關資料等等,等隔離期滿了后再及時的告知公司,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如果政府因為疫情防控需要,對返回人員采取隔離等行政措施導致我們無法返崗的,我們應該向公司提交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比如自己的交通記錄截圖、被隔離的相關資料等等,等隔離期滿了后再及時的告知公司,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而公司在收到員工提交的資料后,如果情況確實屬實,那么應該要發放員工被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并及時的跟進或了解員工的身體情況,盡可能的提供幫助。
如果員工沒有履行我們前面提到的手續,或者是經過公司確認是員工謊報情況的話,那么公司可以將員工的這個行為認定為是曠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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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不讓上班怎么辦
企業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疫情期間公司可以強制休年假。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安排員工加班,但是強制員工休假是可以的,且公司強制休年假的,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基本工資,否則不得強制安排員工休年假。用人單位有年休假安排權,強制安排勞動者同意休年休假不違法,用人單位可以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且并不必然需要征的勞動者的同意,能協商一致固然好,休年休假還是要考慮勞動者本人的意愿。但若勞動者不同意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可以向公司書面提出申請不休年休假。不過,人社部在疫情期間發布文件提出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考慮到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安排休年休假還是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二條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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