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救災物資是什么罪
一、倒賣救災物資是什么罪
1、倒賣救災物資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情節嚴重的,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物有調撥、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為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了,為了單位另行使用。將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樓堂館所等。如將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室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室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準,擅自調撥,用于其他方面。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挪用數額巨大,影響惡劣,這種挪用行為無論是用于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5、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僅限于貨幣資金,既國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貨款資金,也包括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儲存等私人所有的貨幣。不包括物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罰不同。挪用公款罪處罰分為三個檔次,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扒楣潎乐亍笔侵概灿霉顢殿~在一萬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響和經濟上重大的損失,“不退還”是指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不能還。
倒賣救災物資怎樣處罰
一、倒賣救災物資怎樣處罰
1、倒賣救災物資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一般會根據情節進行處罰。分別是:
(1)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貪污救災物資的,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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